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規定
查看人次:11987 發布日期:2019-05-21學生成績管理規定
一、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成績考核,是對學生學業成績的檢查與評定,是對教學效果準確、真實的評價,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教學環節之一。為加強考風、教風和學風建設,使教學管理逐步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 各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的所有課程及實習、實訓、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設計、獨立記載成績的實驗課等都要進行成績考核考。
二、 考核資格
第三條 完成某門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出勤達到要求的學生,具有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
第四條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課程的考核資格,并且該課程成績以分“0”記:
1.不論何種原因,缺課學時累計達到該門課程本學期計劃總學時1/3及以上的;
2.累計缺交或未完成該門課程作業總量1/3及以上的;
3.課程結束時,未完成該門課程所屬的(非獨立記載成績)課程設計或大作業,或實驗、上機缺2次的;
4.未按要求完成實習任務、畢業設計(論文)或抄襲他人畢業設計(論文)的,取消其畢業答辯資格。
第五條 按第五條的規定,任課教師在本課程結課或考試前一周填寫《取消考核資格報告單》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審核后,填發《取消考核資格通知單》到學生所在系部,并由系部通知任課教師和學生本人。
三、 考核方式
第六條 學生成績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朔椒刹捎霉P試(開卷、閉卷)、口試、上機操作、實驗、論文等方式進行。各門課程的考試或考查,按教學計劃執行。
第七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一般采用閉卷筆試方式,如需采用其它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
第八條 考查課程的考核,一般采用根據課堂表現、完成作業、實驗、設計、上機、階段測驗、出勤及課程考查等情況由任課教師綜合評定的方式。
第九條 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核,一般采用結合完成成果、表現、出勤,并輔以答疑性口試等綜合評定方式。
第十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由指導教師和答辯委員會依據評閱和答辯標準評定,并寫出評語。
四、 考核組織
第十一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各系部協助。教務處安排考試進程表,確定考場,印刷、裝訂試卷,組織考試和巡考等;各系部組卷,選派監考教師,提供考場,通知考生等。
第十二條 考查課程的考核工作,由系部負責,系部安排考場、印制試卷等,由任課教師在授課課時內進行考查。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筆試時間一般為110分鐘。
第十四條 從命題到考試,應當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凡接觸試卷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或丟失試卷。如有違反者,查實后按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并由教務處決定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是否有效。
第十五條 任課教師在考前應認真組織學生復習、輔導答疑,按課程基本要求進行總結,但不準泄漏試題。
五、 命題和試卷組織
第十六條 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符合本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既考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又考基本技能;既考對知識掌握的深度和廣度,又考運用知識的能力,還要考核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 要正確掌握命題范圍,試題應含概本課程各主要章節的概念,原理、運算和應用方面的內容,其外延應基本覆蓋課程的主要內容。試題難易程度適當,不出偏題、怪題。試卷題目一般可分為三個梯度:基礎題占65%左右;綜合題占25%左右;提高題占10%左右。試卷題量適中,以中等水平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答完為基礎。
第十八條 要合理地選擇試題類型,閉卷考題每套試卷題型一般不少于四種。開卷試題則視具體課程而定,但一般不少于兩種。試卷中主觀性試題要考慮便于評閱。各試題應有相對獨立性,不相互構成正確解題提示。一道題目包含內容不宜過多,賦分不宜過高。題目包含內容與賦分應相對合理。填空題、判斷題(不含說明理由)、單選題每題一般不超過2分;多選題每題一般不超過3分。
第十九條 考試課命題應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組織本教研室教師集體討論,在考慮命題依據、命題范圍和命題類型前提下,并考慮學生的實際狀況后命題。
第二十條 考試分統考和自出自考,由系部在學期初確定統考課程和命題教師,并報教務處備案;自出自考的課程由任課教師命題。試卷一般為兩套(A、B卷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要求各套試卷題量相當,難度一致,題目的重復率不得超過25%。由教務處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試卷,一套作重考卷。
第二十一條 同一層次同一課程如有兩名以上教師擔任,一般采用同一套試卷。
第二十二條 試卷(A、B卷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要求用計算機打印,按規定格式排版,字跡清楚、圖表工整,內容準確無誤,文字簡練通順。
試卷格式:紙型B4,正文為宋體小4號字,兩欄橫排,左邊界為3cm,右邊界、上、下邊界為2cm,試卷首行“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期末考試試卷” 為宋體,粗體3號字,若畢業重考用時為“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畢業重考試卷”;
第二行“××--××年度第×學期 課程:《××》(A卷)(或B或C或重考卷)”;第三行“考試形式:×× 命題教師:×××”(考試形式指開卷或閉卷);第四行“班級××× 學號__________姓名______成績_________”,第二、三、四行均用宋體、粗體4號字;每一類題都要寫明答題要求、每題分值和每小題分值。一般填空題、選擇題、判斷題在前,簡答、論述、作圖和計算題等在后。
第二十三條 試卷(A、B卷和標準答案、評分標準),經教研室審核并填寫審核表,系部批準,試卷經修改復核后,由系部于考試提前四周送教務處。
六、 考試規則
第二十四條 學生須帶我院“學生考試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如 “學生考試證”(或身份證)遺失,及時補辦。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忌鷳杂X接受監考教師的檢查和驗證,并且將證件放在桌上指定位置??荚囍校O考教師和巡視人員有權調整學生的座位。
第二十五條 考生應在開考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規定的次序就座??荚囘t到者應取得監考教師同意后,方可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半小時后,不得進入考場,并按“曠考”論處;考生在考試開始1小時后方可交卷離開考場,離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
第二十六條 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規定的文具,不得攜帶書籍、筆記本及草稿紙(開卷考試除外)。
考生在答題前,應在試卷和答卷紙的指定位置上填好班級、姓名、學號,字跡要工整、清楚,不得在試卷上做任何標記。除作圖可用鉛筆外,一律用藍色(黑色)鋼筆或圓珠筆答題??荚囍兄粶适褂媒y一發的草稿紙,答題結束應整理好試卷、答卷紙,同草稿紙一起放在自己座位的桌面上,由監考教師收取。
第二十七條 開考后,必須自覺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傳遞紙條;不準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和交換試卷;不準代替他人考試等;未經許可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計算工具。
第二十八條 如遇考題字跡不清,試卷有誤,可舉手向監考教師詢問,但不能要求解釋題意或啟示。
第二十九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特殊情況,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并指定人員陪同。
第三十條 考試時間結束,考生應立即交卷。
第三十一條 考生交卷后,應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暄嘩。
第三十二條 考生應當服從監考教師安排,嚴格遵守考場秩序,當監考教師指出其違反考場紀律或有作弊行為時,不得在考場內請求或糾纏。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論處: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藏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籍、筆記本、資料、非當場發放的草稿紙,或考試中發現考生將有關內容寫在身體、文具盒、眼鏡盒、手套、桌椅板凳或墻面的;
3.偷看他人試卷、草稿紙或將自己的試卷、草稿紙鋪開提供給別人窺視的;
4.傳遞或接受他人試卷、草稿紙、字條的;
5.在考場內交頭接耳,用手勢、動作、表情等互相通信息的;
6.利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傳遞信息的;
7.代替他人應考答卷者,或請他人代理應答考卷者或雙方互相代替的;
8.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9.在試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0.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1.使用不正當手段篡改試卷和成績的;
12.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1.攜帶考場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書籍、筆記、復習提綱、手機、電子辭典和具有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進入考場未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地方的;
2.未帶考試有效證件的;
3.衣著不整潔,穿拖鞋、挎帶背心、吊帶裙等進入考場的;
4.未按考試規定就座或不按監考教師或巡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就座的;
5.在考前將有關考試內容抄寫在課面或墻面、身體部位等地方的,或發現桌面、墻面等地方有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不主動報告的;
6.在試卷上書寫與考試無關內容的;
7.未經監考教師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8.擅自將試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或未如數交試卷的;
9.考試開始前開始答卷、終考鈴響后拒絕交卷或繼續答題的;
10.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和報告的;
11.姓名、考號等不寫在密封線內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標記的;
12.擅自使用考試禁用的用具或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考試用具的;
13.提前完成考試后擅自進入其他考場者;
14.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不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協、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凡屬考試違紀、作弊、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按《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七、 監考職責
第三十八條 每一考場按排兩名教師監考,監考教師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執行監考任務。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監考,應當提前一天告知所在系部,由系部另行選派。
第三十九條 監考教師應提前2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并核對科目、考場;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然后進行①清查人數②宣布考場紀律③核查學生證件,核對是否對號人座,做好各項檢查工作,④開封試卷,清點份數,核實考試科目,分發試卷。發卷后,應告知考生試卷頁數,督促學生檢查試卷頁數、寫好班級、姓名、學號,待開考鈴響方可答題。
第四十條 考試用草稿紙一般每人一張,一次性發給學生,若用完后再行換發。
第四十一條 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在教室前、后各一人,認真維護考場紀律,不得在考場內相互閑談;做與監考無關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四十三條 若發現試題字跡不清、試卷有誤,監考教師可明示學生,但對試題內容、題意不得作任何解釋或啟示。如有特殊情況,及時與教務處聯系。
第四十四條 監考教師應督促學生嚴格執行考場規則,發現有違紀、作弊意圖者,應當及時提出警告。如警告無效仍然違紀或作弊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宣布試卷作廢。
第四十五條 監考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前十分鐘,提醒學生掌握時間,并再次清點參考人數;考試結束鈴響,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
第四十六條 監考教師應以身作則,認真落實“考試規則”,自始至終維持考場秩序,不得遲到、缺席、中途離開考場。
第四十七條 考生交卷期間,監考教師一人收卷,另一人維護考場秩序。要當面清點試卷頁數,核實班級、姓名(如有涂改,要在考場報告單中注明)。
第四十八條 收卷完畢,核準份數,填寫考場報告單。對違紀或作弊的要填寫相關考生班級、姓名、學號和情節,并將證據材料、試卷一起交教務處。
第四十九條 凡因監考不負責任或失職而影響正??荚嚨模唇虒W事故處理。
八、 試卷評閱與成績評定
第五十條 試卷評閱和成績評定應堅持客觀、公正,嚴格掌握標準,講究實事求是,對學生一視同仁。
第五十一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學分制等記分評定方式。百分制與五級制相互轉換的規定:優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60分以下)??荚囌n采用百分制。學生成績一般按學期記載。成績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任選課不及格者按未選對待,不記載成績。
第五十二條 學生作弊、曠課、重考、緩考、重修等情況均記入學生成績表??荚囎鞅?、曠考和其它無正常重考資格的課程,均按重考不及格登記,計入重考不及格門次,緩考成績合格者按實際成績記載。
第五十三條 考試課程一般采用集中閱卷,若只有一名教師承擔的課程,可以安排任課教師評主觀性試題,其他教師評客觀性試題。
第五十四條 各系部應負責組織各教研室成立試卷評閱組(不少于3人),其閱卷教師主要由課程教師擔任,并指定閱卷組組長一人,具體負責該考試課程的閱卷工作;試卷評閱結束時,應作試卷分析,試卷及試卷分析經閱卷組教師和組長簽名,教研室審核,系部審批后,統一交教務處存檔。
第五十五條 考試課程的主講教師應在閱卷前評定學生的平時成績,并送交閱卷組長。閱卷組長應組織閱卷教師,根據學生的試卷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學生成績??荚囌n程成績以期末考試為主,占該課程成績的70%,平時成績占30%;有期中考試的課程,期末占60%,期中占20%,平時占20%。對有實訓(實驗)內容要求的課程,既要參加實踐技能考核,又要參加理論考核,實踐技能成績和理論考核各占50%。學生成績表由任課教師和閱卷組長共同署名,并在教務管理庫中錄入成績,教研室審核后,由系部統一送交教務處一份。
第五十六條 考查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課程設計、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分別按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評定課程成績??疾檎n進行期末考核的,期末成績占50%,平時成績占50%??疾檎n學生成績表,由任課教師簽名教研室主任審核后,在教務管理庫中錄入成績,由系部統一送交教務處一份。
第五十七條 學生成績登記表填寫應認真仔細,數字端正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如填寫有誤,應當予以更正并簽字,上報后的成績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動,課程名稱應以課表中該課名稱為據規范填寫。如果成績確有誤判漏判的,需由判卷教師提出更正申請,經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方可更正。
第五十八條 期末考試卷,在成績登統后,由系部按班級歸檔,及時交教務處存檔保存,
第五十九條 學生考核成績可在教務管理系統查詢,若對考核成績有異議,可由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經任課教師所在系領導批準,方可由任課教師、閱卷教師與教研室主任陪同核對成績。
第六十條 各類考核成績,應在考核結束三天內送交系部并在教務管理系統登錄,若因故不能按時登錄和送交者,應由教師所在系部向教務處提出書面說明并注明同意延期,但最長不超過3天。
第六十一條 考試成績基本應符合正態分布,一個班的某門考試課程出現三分之一學生(以符合考試資格的學生人數計)成績不及格時,視為試卷命題內容不合適,該課程考試無效,開學后重新組織學生考試。
九、 重考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參加該課程的正常重考:
1.考核作弊的;
2.考核曠考的;
3.有第五條規定的情況之一者,重考前經任課教師審定,仍不符合參加考試要求者。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的,應當參加正常重考,否則按曠考論:
1.課程考核不及格且符合重考條件的;
2.因辦理緩考手續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畢業前可參加一次重考:
1.因曠考、作弊等情況未參加正常重考,確有悔改表現者,由本人申請,經主管系部批準,教務處同意的;
2.緩考不及格或重考緩考的;
3.歷年正常重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未達到留(降)級、退學學分的;
第六十五條 重考時間
1.正常重考:每學期開學后第二周進行;
2.畢業前重考:最后一學年第二學期。
第六十六條 具有考試資格的在學生應當按要求、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核、重考,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學生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應當在考前遞交緩考申請、辦理請假及緩考手續(病假必須有校醫院證明)。如考前未辦理緩考手續,或申請緩考未批準而擅自不參加考試,以曠考論。學生在課程考核后送交的緩考申請及病假證明無效。緩考將失去一次重考機會。
第六十七條 申請緩考,需持醫院或特殊情況證明和緩考申請,由班主任簽署意見,經所在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方可緩考。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