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查看人次:17744 發布日期:2022-10-30院財〔2022〕3 號
第一條 為規范院長基金使用管理,根據《預算法》《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院長基金主要用于獎勵在教學、科研、學生等教育教學服務工作及長期致力于提升學院知名度、美譽度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團隊或個人。
第三條 院長基金來源主要為兩部分:一是學院年度預算撥付,此部分當年使用,不結轉;二是社會捐贈等,此部分未使用資金累存。
第四條 院長基金優先使用學院年度預算撥付部分。
第五條 院長基金獎勵分一般獎和特別嘉獎兩種獎勵。
(一)一般獎指在教學工作、科研工作、學生工作及其他工作等方面的獎勵。
(二)特別嘉獎指在學院提升辦學層次、擴大辦學范圍、提高辦學水平和增強辦學影響等工作方面具有重大作用的獎勵。
第六條 一般獎及特別嘉獎按工作性質分別由相關處室牽頭申請。
第七條 校內已用年度預算其他資金安排的獎勵,院長基金不再重復安排。
第八條 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最高級別,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 院長基金的申請及審批。申請部門應將申請理由、用途、詳細開支等內容形成書面材料,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后,報財務處初核、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核,再報學院審批。10 萬元以下,由院長直接審批;10 萬元及以上,按照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院長基金中年度預算撥付部分,原則上用于實物獎勵,購置獎品應按照學院采購和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院長基金中社會捐贈等部分,結合捐贈用途可用于現金獎勵。
第十二條 院長基金原則上作為專項獎勵經費使用,如有其它必要使用范圍,需由學院審定。
第十三條 院長基金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學院《院長基金使用管理辦法》(院財〔2020〕3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