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費使用管理規定
查看人次:30800 發布日期:2022-10-30院財〔2022〕2 號
第一條 為規范預備費使用管理,根據《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預備費的設立。預備費是按照學院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的,不規定具體用途的當年后備資金。
第三條 預備費的使用范圍。預備費主要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一)當年預算執行中出現較大的自然災害等救災支出;
(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支出;
(三)處理涉及師生切身利益問題的重大支出;
(四)落實上級部門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學院事業發展急需的臨時性項目經費支出;
(六)因特殊需要,學院決定從預備費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預備費的使用原則。預備費應堅持總額控制、勤儉節約、??顚S迷瓌t。
第五條 預備費的申請及審批。申請部門應將申請理由、用途、詳細開支等內容形成書面材料,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后,報財務處初核、分管財務院領導審核,再報學院審批。10 萬元以下,由院長直接審批;10 萬元及以上,按照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預備費的支出管理。批準使用的預備費,須在預算年度內支出完畢,由申請單位按照財務制度及申請時的用途據實列支,不得隨意更改。
第七條 預備費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學院《不可預見費使用管理辦法》(院財〔2020〕2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