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資金收入管理辦法
查看人次:17634 發布日期:2022-1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單位資金收入管理,鼓勵和支持各部門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財務“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資金收入是指除財政撥款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等非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社會服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三條 根據全口徑預算原則,單位資金收入全部納入學院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各部門私設“小金庫”、坐收坐支。
第二章 收入范圍
第四條 以團隊或個人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社會服務收入,主要包括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移轉化職務發明和科技成果收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收入、科技活動和社會服務收入等。
第五條 以部門為主體的科技活動和社會服務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的社會培訓、對外協助加工產品及其他校企合作收入。
第六條 承接的國培省培等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征兵補助、青春健康補助等有專門用途的單位資金收入。
第七條 銀行利息收入、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等無專門用途的單位資金收入。
第八條 社會捐贈等其他單位資金收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單位資金收入的取得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
第十條 單位資金收入的收支統一由財務處進行記賬核算,收入、支出在賬面上進行全面反映。單位資金收入須直接劃轉或交納至學院賬戶,各部門不得代收代交,不得以收支差額上交。
第十一條 單位資金收入須提供經部門負責人簽批的項目收入情況說明,超過一年未認領的資金由學院統籌。部門或者個人需要開具票據的,須在收入取得前向財務處提供開票信息,并在資金到賬后及時申請開票。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和社會服務收入,參照科研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實行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配與使用
第十三條 以團隊或個人為主體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活動和社會服務收入的分配與使用參照科研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以部門為主體取得的社會服務、對外協助加工產品及其他校企合作收入的分配與使用按學院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部門分配70%,學院分配30%執行;對于取得收入較多的部門,次年可在學院30%比例中進行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有指定用途的社會捐款、承接的國培省培等項目、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征兵補助、青春健康補助等單位資金收入,全額歸部門支配。各部門須嚴格按相關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 無指定用途的社會捐款、銀行利息收入、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等單位資金收入,由學院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因單位資金收入產生的各項稅金,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繳納。學院承擔開票涉及的稅金,領取人承擔產生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分配給各部門的單位資金收入,可用于與收入取得相關的直接費用和彌補部門辦公經費不足等方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計劃外資金收入與分配管理規定》(院財〔200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