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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學費住宿費收繳管理規定

查看人次:11027   發布日期:2022-10-30

院財〔2022〕1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院各類全日制學生學費、住宿費(以下簡稱學宿費)收繳和管理,保障學院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事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
    第三條 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學生學宿費是指學院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學院須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及投訴電話等信息通過校內公示欄、校園網等方式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及社會的咨詢、監督。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宿費收繳是學院的一項重點工作,是學院實現事業收入的主要渠道,是學院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
    第七條 學院設立學生學宿費收繳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由主管財務副院長擔任,副組長由財務處處長擔任,成員為財務處、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學生工作部、教務處以及各系部負責人。各成員單位需安排專人作為聯絡員,負責學宿費收繳相關工作。
    第八條 財務處是收費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全院學宿費收繳工作,統計發布學宿費收繳情況,定期通報收費進度;
    (二)負責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核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標準并進行公示,接受物價監管部門檢查和社會各界監督;
    (三)負責管理和維護學生收費系統,接收其他部門提供的學生信息和收費信息,并及時更新收費數據庫;
    (四)負責按規定項目、標準收取學宿費并開具收費票據,負責退學等學生學宿費的退付,以及受不可抗力因素(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住宿時間不足的學生住宿費的退付或抵扣等;
    (五)按照上級部門及學院要求,承擔學宿費收繳工作中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招生就業指導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向財務處及相關部門提供建立全日制學生收費管理數據庫的基本信息,負責將新生入學和在校生退學、休學、留降級等涉及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報財務處;
    (二)負責全日制學生的注冊工作,未按規定繳納學費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三)會同學生工作部負責高職擴招學生中退役軍人學費減免工作,及時報財務處;
    (四)負責學生休、退、復學手續的辦理及學宿費退付比例的核定,及時報財務處。
    第十條 學生工作部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協調督促各系部學生學宿費收繳;
    (二)負責做好助學貸款、建檔立卡及其他符合條件學生學宿費退付減免工作,并及時報財務處;
    (三)負責做好應征入伍學生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學生、高職擴招學生中退役軍人學費減免工作,及時報財務處;
    (四)負責學生走讀手續審核工作,并及時報財務處;
    (五)負責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將學生欠費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在學生評先、推優等環節征求財務處意見,對無故欠費學生暫緩評先推優等。
    第十一條 教務處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無故未及時繳納學宿費的學生,不予開通選課系統;
    (二)對無故未及時繳納學宿費的學生,暫停圖書借閱;
    (三)對無故未及時繳納學宿費的學生,不予安排參加各類技能比賽項目等;
    (四)對無故未及時繳納學宿費而沒有注冊的學生,不予安排正常教學活動及考試等。
    第十二條 各系部是負責組織本系部學生繳納學宿費的責任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學生繳費工作的宣傳引導,對學生繳費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
    (二)負責組織學生按時足額繳費,及時催繳在校生及畢業生欠繳的學宿費;
    (三)會同學生工作部做好家庭貧困學生申請補助或減免學費工作,做好應征入伍學生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學生學費減免工作,做好走讀學生減免住宿費工作;
    (四)會同學生工作部做好建檔立卡學生學宿費減免工作,避免出現先收后返情況,做好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和審核工作,并及時報財務處;
    (五)輔導員在系部領導下,負責所帶班級學生學宿費的收繳工作。對未繳納學宿費的學生要區分建檔立卡、助學貸款、退役士兵、參軍入伍、無故不繳等各種情況,并及時上報,在學生評先推優等方面做好欠費信息初核工作。
第三章 學費減、免、貸、緩、退等規定
    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以“獎、貸、助、補、減、免、勤”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進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從制度上保障“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十四條 落實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設立校內獎學金等,激勵學生勤奮學習、積極進取。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宿費等。落實國家助學金,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生活費。向具備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一定困難補助。給具備一定條件的學生減或免學費,比如建檔立卡、退役軍人、參軍入伍等學生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或遭遇突發事件的學生減部分學費。幫助學有余力的學生,通過參加學校的勤工助學活動取得合法報酬,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 對助學貸款、建檔立卡、參軍入伍等不同情況,由學生申請、系部初核、學生工作部審定,按照學院規定辦理減、免、緩等手續,報財務處。
    第十六條 學宿費的退付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已交學宿費不予退付。其他原因退學學生,按招生就業指導中心核定比例及有關規定進行退付。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住宿時間不足學生,按規定對住宿費進行退付或抵扣。應征入伍學生退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走讀學生(需免住宿費學生)務必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手續,交財務處。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八條 獎勵措施
    (一)經費獎勵
    各系部(部門)對在收費管理中的先進工作人員,可給予一定物質獎勵,經費來源于系部(部門)獎勵經費,先進工作人員范圍由各系部(部門)自行研究評定。
    第十九條 懲戒措施
    (一)經費扣減
    每年 11 月 30 日為學宿費收繳率考核時間節點。除特殊情況外,學宿費收繳率 98%為分界線。低于 98%次年預算削減經費。各系部經費削減:95%<收繳率<98%的,削減系部正常公用及學生活動 5%經費;收繳率≤95%的,削減系部正常公用及學生活動 10%經費。各部門經費削減:95%<收繳率<98%的,削減各部門 5%經費(上限為 10000 元);收繳率≤95%,削減各部門 10%經費(上限為 20000 元)。
    (二)其他措施
    系部及學生工作部建立學生誠信檔案。無正當理由欠繳學宿費的學生,由所在系部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的學生,不允許評先推優等,達到退學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自動退學處理。
班主任、輔導員、聯絡員在催繳學宿費過程中各司其職。除特殊情況,11 月 30 日,學宿費收繳率小于 98%的,作為當年評先推優的減分指標等。
    第二十條 按照學院有關規定,學宿費收繳情況納入系部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每年11月30日為學宿費收繳率考核時間節點。系部以本系部收繳率為衡量標準,承擔學宿費收繳管理職責部門(以下簡稱部門)以學院整體收繳率及職責完成情況為衡量標準。除特殊情況外,學宿費收繳率 98%為分界線。高于 98%次年預算獎勵經費。收繳率=當年實收金額/應收金額(含往年欠費)×100%。各系部經費獎勵:98%<收繳率<99%獎勵該部分收繳金額的10%,收繳率≥99%獎勵該部分收繳金額的 30%。獎勵用于彌補學生活動及日常公用,由系部書記、主任共同審批使用。各部門經費獎勵:98%<收繳率<99%獎勵 10000 元,99%≤收繳率<100%獎勵 15000 元,收繳率=100%獎勵 20000 元。獎勵用于彌補日常公用。

    (二)物質獎勵

    各系部(部門)對在收費管理中的先進工作人員,可給予一定物質獎勵,經費來源于系部(部門)獎勵經費,先進工作人員范圍由各系部(部門)自行研究評定。

    第十九條 懲戒措施

    (一)經費扣減

    每年11月30日為學宿費收繳率考核時間節點。除特殊情況外,學宿費收繳率98%為分界線。低于98%次年預算削減經費。

各系部經費削減:95%<收繳率<98%的,削減系部正常公用及學生活動5%經費;收繳率≤95%的,削減系部正常公用及學生活動10%經費。

    各部門經費削減:95%<收繳率<98%的,削減各部門5%經費(上限為10000元);收繳率≤95%,削減各部門10%經費(上限為20000元)。

    (二)其他措施

    系部及學生工作部建立學生誠信檔案。無正當理由欠繳學宿費的學生,由所在系部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的學生,不允許評先推優等,達到退學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自動退學處理。

班主任、輔導員、聯絡員在催繳學宿費過程中各司其職。除特殊情況,11月30日,學宿費收繳率小于98%的,作為當年評先推優的減分指標等。

    第二十條 按照學院有關規定,學宿費收繳情況納入系部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發布人:孟小欣
審核人:喬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