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詢工作準則
查看人次:41497 發布日期:2020-12-21
第一條
咨詢人員應做到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熱愛心理咨詢專業工作;熟悉并認真遵守國家《教育法》,恪守心理咨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規范。
第二條
咨詢人員應嚴格按照科學態度和專業要求工作。必須接受規范的專業培訓、努力鉆研有關理論,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探索工作規律;還必須熟悉各種教育策略,了解學生的特點和心理狀況,將心理咨詢專業要求和學院實際相結合,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咨詢人員要用學生理解的語言,向來訪學生解釋學院心理咨詢工作的性質和范圍,以及來訪學生的自身權利,幫助學生正確認識心理咨詢的意義。
第四條
咨詢人員必須平等對待學生、信任學生,在與來訪學生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工作。要特別注意尊重來訪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來訪學生的正當權益;從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出發,真誠對待來訪學生,接納對方的各種認知和情感困擾,對他們的需求達到同感的理解,立足于全面發展幫助對方解決問題;尊重學生自愿接受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咨詢人員應遵循教育發展的規律向學生提供幫助,立足于啟發學生自己認識自己,自己接納自己,自己幫助自己,自強自立,健康成長。
第六條
咨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其他秘密;對學生的有關資料、案例予以保密,單獨保管,不列入學院其他檔案;只有在專業需要和必須會診時,才能和其他專業人員討論來訪學生的案例;不得將學生的案例作為談話資料;在研究和寫作中需要引用學生的資料時,必須隱去可能辨認出來訪學生的有關信息;通常情況下,不得向學院其他人員及家長透露學生的秘密;出于保護學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以及需要爭取其他人員幫助,必須向有關人員提供學生心理咨詢資料時,要向能負責、能保密和有權力、有能力解決相應問題的人員提供,同時注意保護學生的安全并使他們感到安全,不進一步擴散有關信息。
第七條
咨詢人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測驗時,必須遵守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頒布的《心理測驗工作者道德準則》,按心理測驗的規范進行,不濫用心理測驗,科學、客觀地使用測驗結果。
第八條
咨詢人員在幫助學生的過程中,應努力動員與爭取教師和家長的配合支持,必要時要對他們做耐心細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學生發展的理性社會支持系統;在向教師和家長提供資料、建議及分析學生情況時,要以保護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為出發點;咨詢人員要注意積極地和學院教職員工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
第九條
咨詢人員必須了解大學生心理咨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對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轉介,推薦其他合適的專業人員予以解決;或建議學生到校外相關部門接受咨詢或治療,轉介時要耐心做好學生的工作,不給他們增添心理負擔;對學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職責范圍的要求,不能予以滿足。
第十條
咨詢人員必須始終注意保持和來訪學生關系的純潔性,不得與來訪學生及其家長建立心理咨詢和教育關系以外的任何其他關系。不得收受學生及其家長任何物質報酬和饋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