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心理危機“三預”工作機制實施辦法
查看人次:53467 發布日期:2020-12-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質量提升工程實施綱要》(教黨〔2017〕62號)、《高等學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教黨〔2018〕41號)和《教育部等八部門關于加快構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體系的意見》(教思政〔2020〕1號)等文件的精神要求,切實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快速干預、有效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生命損失,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心理危機是指人們面臨超出他們資源和應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個人無法應對而導致的一種心理解體狀態。心理危機容易導致個人認知、情感或行為方面的功能嚴重失調。處于危機狀態的人容易誘發抑郁癥等精神疾病,或發生自殺以及傷害他人的行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發災難、暴力、喪失親人、性侵犯等,容易誘發個體的心理危機。
第三條
危機干預是指有關機構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機,使其急性癥狀得到迅速緩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漸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增強其應對危機事件的能力,重新適應生活。學生心理危機預防、預警、干預(簡稱“三預”)工作是一項關系到學生身心健康與安全、關系到學院正常教學秩序的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生心理危機“三預”工作由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整體規劃和組織協調。
第五條
學院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以下簡稱“心理教研室”)是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技術支撐部門,對危機對象心理健康狀態做出判斷、提供心理援助技術服務,向工作小組提供處置建議。
第六條
心理教研室成立學生心理危機鑒定與干預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負責對大學生心理危機進行評估,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機干預。
第七條
學生工作部的主要職責是:協調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實施;加強輔導員和班級心理委員管理,對其進行相關培訓,增強他們對心理危機學生的警覺,發現學生有異常行為時要謹慎處理,及時報告;督促各系部落實危機干預的具體措施;為心理教研室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支持并指導大學生心理健康協會、班團組織在校園內充分利用校報、電臺、網絡等宣傳媒體宣傳心理健康知識,營造健康向上、關愛生命的氛圍。
第八條
教務處的主要職責是:支持并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建設及教學管理;協調處理有嚴重心理障礙學生的教學安排與管理等問題。
第九條
校醫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危機事件中的當事人進行緊急救治;
(二)日常接診中發現有心理危機的學生要及時干預或轉介;
(三)及時審核、辦理因嚴重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需要治療學生的轉院手續及醫療費報銷。
第十條
安全工作處的主要職責是:配合學院對高危學生實施隔離監護,保證高危學生在轉介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發生時對當事人及時進行救護、及時勘察和保護現場、防止事態擴散以及對其他學生造成的不良刺激;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不斷改善學院環境,盡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大學生心理危機的干預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十二條
各系部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各系部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系部黨總支書記負責,心理工作聯系人、輔導員、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干部均有責任和義務積極協助本系部實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ㄒ唬╊A防和監控本系部可能誘發學生心理危機的各種生活事件;
?。ǘ┦占⑸蠄蟊鞠挡坑行睦砗托袨楫惓W生的信息;
?。ㄈΡ鞠挡繉W生心理危機事件及時進行干預;
?。ㄋ模Ρ鞠挡拷搪殕T工、班團干部、學生黨員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強他們對心理危機的預防意識和敏感性;
?。ㄎ澹├酶鞣N渠道向學生家長宣傳心理健康知識,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系,積極爭取家長配合學院的危機干預工作。
第十三條
各系部大力扶持學生心理健康社團組織,并在每個班級中設立學生心理委員,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及學生骨干在心理危機干預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等作用。
第十四條
各班班委會和團支部應積極協助學院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工作。心理委員有責任關心同學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并向輔導員匯報。若發現有嚴重心理障礙或自殺傾向的同學應及時與系部心理工作聯系人、輔導員或心理教研室老師取得聯系,尋求幫助。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學院建立并完善以下幾項制度:
(一)教育制度。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應立足教育,重在預防。要在學生中大力開展生命價值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生命。大力開展自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大力開展危機應對教育,提高學生對心理危機的辨識和應對能力。組織引導各班委會、團支部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幫助學生優化個性心理品質,增強心理調適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學生心理健康協會應組織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學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圍;
(二)培訓制度。心理教研室應有計劃地對心理教師、全體輔導員、學生干部及學生心理健康協會骨干進行心理危機干預培訓,不斷提高他們心理危機干預的能力。積極選派專兼職心理教師參加專業培訓。輔導員上崗必須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訓。同時分期分批選派學生工作人員參加省內外心理危機干預培訓。心理教研室對學生干部及學生心理健康協會骨干采取常年滾動式培訓;
(三)報告制度。學院教職員工,尤其是學生工作人員、校醫院醫護人員、心理教師和班委會干部都有責任和義務在第一時間向上級組織或心理教研室報告心理危機事件;
?。ㄋ模╄b定制度。大學生因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需要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緩考等需經過心理教研室專家組鑒定,或到專家組指定的專業醫院接受鑒定,專家組依據鑒定結論為學工部、各系部等提供處理意見;
?。ㄎ澹﹤浒钢贫取P睦斫萄惺覒纬晌C信息備案制度,并建立《大學生心理危機信息管理系統》。下列資料須及時報送心理教研室備案: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篩查出來的高危學生名單;心理教師的咨詢與訪談記錄;大學生因心理障礙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等,或重大違紀處分或違法等處理詳細材料復印件;學生自殺事件發生后(含未遂)以及危機處理的詳細材料(包括遺書、日記、信件復印件,錄音資料)等;各系部學生工作人員和班干部對高危學生實施監控與干預的詳細記錄;
?。┍C苤贫?。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凡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都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隨意透露學生的相關信息。心理教研室對備案資料要保密,未經心理教研室同意,他人不得隨意借閱;各系部報送的材料以機密文件形式傳送;在專業學習與研討中要使用案例,須對案主姓名、班級等關鍵信息做隱蔽處理;若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案例,必須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
?。ㄆ撸┍U现贫取W院對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提供人員、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投入。人員保障包括培養和引進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專業人員。物質保障包括辦公室、心理咨詢室、團體訓練室、熱線電話等必備的工作場地及工作設施。為確保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正常運轉,學院按照一定的標準劃撥心理健康教育專項經費,保障危機干預工作的開展。
第四章 預警機制
第十六條
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重在對學生的心理危機早發現,早報告,早評估,早治療。心理危機預警是實施危機干預的首要環節,指全體師生員工敏銳覺察學生的異常心理與行為,分辨并發現危機對象,及時發出預警信息,專家組根據預警指標評估預警信息,明確干預對象,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做出早期預測,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條
全院師生員工要特別關注認知、情感、行為和生理方面有較大改變的學生。
(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學生,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心理教師、輔導員和班干部應予以特別關注:
1.近兩周來情緒低落抑郁者,或有強烈的罪惡感、不安全感者;
2.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擊,出現心理、生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親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絕癥、個人身體受到意外傷害或身患重病、性騷擾、學習成績下降或失戀等;
3.性格有明顯缺陷者,如孤僻內向與周圍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處理與家庭和朋友的關系者;
4.長期睡眠障礙者,或身體健康欠佳者;
5.人格、行為或生活方式突然發生改變者;
6.曾經有過自殺的企圖或行為者,或有過離家出走的行為者;
7.家庭成長環境嚴重不良者,
如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家庭成員有自殺史或患精神疾病史;
8.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者;
9.因網絡成癮、酒精依賴等成癮行為而嚴重影響其學習及人際交往者;
10.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篩查出來有心理障礙或自殺傾向者。
?。ǘ诎l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干預的重點對象: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辦法,
直接或間接地有過自殺的暗示和威脅,并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出死亡的念頭者;
2.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者;
3.情緒明顯異常者,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沖動、情緒異常低落、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4.出現幻覺、妄想等異常心理,并伴隨有精神障礙(抑郁癥、癔癥、恐懼癥、強迫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等)的臨床表現者;
5.最近遭遇家庭變故、意外傷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的生活事件者;
6.在心理健康普查與訪談后,仍確定為有嚴重心理障礙者。
第十八條 建立班級、系部、學院三級預警網絡,保證預警信息的暢通。
?。ㄒ唬┮患夘A警:宿舍/班級
充分發揮班干部、學生黨團員的骨干作用,在宿舍和班級中營造相互關心、相互愛護的氛圍。班干部(尤其是心理委員)、學生黨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同學思想和感情上的聯系與溝通,了解同學的思想動態和心態。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
?。ǘ┒夘A警:系部
各系部領導、教師要關愛學生,密切關注有異常心理或行為的學生。輔導員要深入學生之中了解學生的思想與心理狀況,幫助學生解決困難,有針對性地與學生談話,并引導他們學習利用社會資源處理和解決面臨的困難和沖突。若有重要情況,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并在專家小組的指導下及時對學生進行快捷、有序的干預。
(三)三級預警:學院
心理教研室負責對全院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心理教研室反饋心理健康普查篩查陽性名單給系部,由系部組織班主任、輔導員進行逐一心理訪談,確認有心理問題的,列為重點關注對象。不能確認的,提交心理教研室咨詢研判。發現危機,立即啟動危機干預程序。
心理教師和校醫院醫護人員若發現來訪的大學生有嚴重的心理危機,應及時報告,同時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并詳細記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心理教研室接到危機警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組對預警信息進行評估,對預警對象進行檢查與約談,明確干預對象和范圍,及時向有關方面提供危機干預的建議。
第五章 干預措施
第二十條
建立心理咨詢與治療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提供及時而有效的心理咨詢與治療。對于危機癥狀表現不突出、危機程度不高的學生,應建議到心理教研室接受心理咨詢;對危機癥狀表現明顯者,必須在接受藥物治療的基礎上,同時在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接受心理治療。對危機程度很高者,應立即將其送到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治療。此外心理教研室開辟“生命熱線”,便于對發出危機求救的學生及時進行心理援助或干預。
第二十一條
建立阻控系統。對學院范圍內能誘發大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領導小組應督促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高危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高危個體遭遇刺激后可能攻擊的對象,學院應采取保護或隔離措施。心理教師和醫護人員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時,不應隨意讓學生離開,而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或學生所在系部,以便得到有效的監控和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監護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進行有效監護:
?。ㄒ唬τ行睦砦C但尚能堅持學習者,學院應成立以學生干部為負責人,寢室同學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學生監護小組,隨時監護其安全;必要時,學院請其家長來校負責監護學生的學習和生活。
?。ǘ泴<医M確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發現有自殺意念以及出現自傷、自殘等行為的學生,學院應立即通知學生家長來校,商議處理事宜。在將學生安全移交給家長之前,學院應對學生實行24小時的特別監護。必要時可實施隔離,或送往安全環境監護,并派人協助安保人員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若出現心理障礙急性發作,應立即送往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接受治療。學生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輔導員應與主治醫生保持聯系。
?。ㄈψ灾屏Σ煌耆虿荒芫S持正常生活的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里實行監護,要確保學生及其他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建立后期跟蹤系統。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到心理教研室指定的??漆t院進行復查診斷,獲得醫院的康復診斷證明后,方可按學院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復學手續。心理教研室在學院的協助下對學生進行后期跟蹤,盡可能減少復發。
?。ㄒ唬W生復學后,學院妥善安排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應安排班干部密切關注其言行,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學院可指定學生工作人員或請心理教師定期與其談心,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參與監護的人員定期填寫《心理危機干預監控信息表》,及時報送心理教研室。
?。ǘ┬睦斫萄惺叶ㄆ诨螂S訪咨詢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水平鑒定,及時將信息反饋給學生所在的系部。
第六章 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十四條
一旦發現自殺或傷害他人事件,學院立即啟動“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快速反應機制”。學生所在系部的學生工作人員應派人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報告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到現場,實施緊急援救?,F場緊急救助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院辦協助分管院領導現場指揮、協調;事后負責對外發布信息、應對新聞媒體,防止不恰當報道引發負面影響。
(二)學生工作部負責與有關系部、學生家長的聯系和相關緊急援助的組織工作;
?。ㄈ┌踩ぷ魈庁撠煴Wo、勘察、處理現場,防止事態擴散和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刺激,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配合學院及醫療部門對當事人實施生命救護;
?。ㄋ模┬at院負責對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或受到傷害的學生進行緊急救治;
?。ㄎ澹<医M負責穩定當事人情緒,實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機救助方案;
?。┫挡款I導負責聯系學生家長到學院,處理相關事宜;輔導員要及時到學生中,安撫目擊者,采取相應措施,盡可能減輕對其他學生的不良影響;
?。ㄆ撸ψ詺⑽此斓膶W生,如住院治療有利于其心理康復,通知家長將學生送至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治療;如回家休養治療有利于其心理康復,在其病情穩定后由家長將其帶回家休養治療。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的學生,由相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保護雙方當事人安全;
(八)后勤與資產管理處為實施緊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二十五條
所有參與危機干預及自殺預防快速反應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因工作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或其它嚴重后果,學院對單位或個人實行責任追究。具體情況如下:
?。ㄒ唬┪C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某些部門協助而部門負責人不服從領導小組指揮;
?。ǘ﹨⑴c危機干預事件處理的部門,在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件報案后,無故拖延時間,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一指揮而延誤有效干預時機;
?。ㄈ┫挡繉W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行學院危機干預方案不力;
?。ㄋ模┥米詫ν獍l布消息,制造混亂;
?。ㄎ澹┻`反保密原則,隨意泄露學生信息,侵犯學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
第二十六條
因自殺意念強烈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應有家長陪護。系部要安排班干部、學生黨員、或室友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學生心理狀況的惡化。心理教研室要組織專家定期對其危機程度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危機事件處理完畢后,心理教研室應對危機事件卷入人員進行心理康復干預。通過個別輔導、團體輔導等方法幫助大學生及其相關人員,如輔導員、學生、家長等人正確處理經歷、目睹或干預危機遺留下來的心理問題,盡快恢復他們的心理平衡,盡量減少由危機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系部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具體措施。本著教育為主、及時干預、跟蹤服務的原則,經常性地對本系部學生的心理問題進行分析,及時掌握監控對象的情況,保證學生心理危機的預警信息暢通。
第二十九條
對有嚴重心理障礙或自殺傾向的學生,家長有責任積極配合學院危機干預工作的開展。若家長刻意隱瞞學生的真實狀況,拒絕或阻撓學院的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其后果由家長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