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辦法
查看人次:4164 發布日期:2020-09-27院財〔2020〕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院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院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政府會計準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院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院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院決算,真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院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院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分管財務副院長協助院長管理學院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六條 財務處為學院單獨設置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院的財務工作,并代表學院行使財務管理職能。
第七條 學院財務處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由學院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
第八條 學院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規定的原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要求,對其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 學院會計核算應具備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的雙重功能,實現財務會計與預算會計適度分離并相互銜接,全面、清晰反映學院財務信息和預算執行信息。
第十條 學院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權責發生制,預算會計核算實行收付實現制。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現金收支業務,在采用財務會計核算的同時進行預算會計核算,對于其他業務,僅需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學院財務會計核算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預算會計核算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預算是指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學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 預算管理是學院財務工作的核心內容,是組織收入、控制支出的依據,是學院年度內要完成的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的貨幣表現。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原則。預算編制必須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在確保人員經費和維持學院正常運轉前提下,合理安排事業發展支出。
第十五條 預算編制方法。編制年度預算要認真分析上年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上級要求及規定編制。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六條 預算審批程序。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預算要求,財務處提出年度預算建議方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七條 財務處應根據學院工作安排編制內部預算,分配經費指標,經費指標分配方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預算應當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區別情況進行辦理。校內預算調整需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黨委會審議通過,其他涉及省級部門預算調整的根據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九條 學院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年度決算報告。
第二十條 財務處在預算年度末,按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和規定時間,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年度決算報告并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學院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將預算收支全面納入績效管理,賦予資金使用部門更多的管理自主權,圍繞部門工作職責和發展規劃,以預算資金管理為主線,統籌考慮資產和業務活動,多方面衡量部門業務實施效果,提高部門和學院整體績效水平。
第二十三條 學院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建立績效評估機制,將審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將預算目標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降低資金運行成本;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健全結果反饋機制和問題整改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學院完善全覆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不斷完善預算績效管理流程,實現業務、財務、資產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健全預算績效標準體系,提高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明確績效管理責任約束,做到花錢必有效、無效必問責;強化績效管理激勵約束,將績效評估結果與預算調整掛鉤。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預算收入是指學院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并納入學院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
第二十六條 預算收入包括財政撥款預算收入、事業預算收入、上級補助預算收入、附屬單位上繳預算收入、經營預算收入、債務預算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投資預算收益、其他預算收入等。
(一)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是指學院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財政教育撥款、財政科研撥款、財政其他撥款。
(二)事業預算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預算收入,是指學院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現金流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預算收入,是指學院取得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根據有關規定上繳的現金流入。
(五)經營預算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的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現金流入。
(六)債務預算收入,是指學院按規定從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不以財政資金作為償還來源的債務本金。
(七)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是指學院從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包括橫向轉撥財政款和非本級財政撥款。
(八)投資預算收益,是指學院取得的按照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屬于投資收益性質的現金流入,包括股權投資收益、出售或收回債券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和債券投資利息收入。
(九)其他預算收入,是指學院除上述預算收入之外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包括捐贈預算收入、利息預算收入、租金預算收入、現金盤盈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學院財務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學院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由學院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各部門取得的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履行相應的報批和備案手續,并使用合法票據,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以學院名義自立規章,亂行收費;各部門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分學院收入,嚴禁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九條 學院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條 學院的發票、收據由財務處歸口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票據,并對校內結算票據進行監管。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領購、印制、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預算支出是指學院在預算年度內依法發生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
第三十二條 預算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投資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業支出,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事業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二)經營支出,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現金流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上繳上級支出,是指學院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款項發生的現金流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學院用財政撥款預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現金流出。
(五)投資支出,是指學院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發生的現金流出。
(六)債務還本支出,是指學院償還自身承擔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從金融機構舉債的債務本金的現金流出。
(七)其他支出,是指學院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項現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對外捐贈現金支出、現金盤虧損失、接受捐贈(調入)和對外捐贈(調出)非現金資產發生的稅費支出、資產置換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支出、罰沒支出等。
第三十三條 學院應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院預算,建立健全支出“一支筆”審批制度和支出核算管理制度,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經濟責任制,經費審批人對經費項目各項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負完全責任。開支應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對超出預算和無預算的支出,財務處有權拒絕辦理。學院各部門應根據預算確定的項目、范圍、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
第三十四條 學院應當加強支出管理,維護財經紀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院結合本院實際情況進行規定,并根據要求報備。
第三十五條 學院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顚S谩为毢怂?,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法規和學院各項財務規章制度,不得虛列虛報;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各部門應加強對各項支出的審核監督。對于違反支出規定的各類事項要及時糾正。
第三十八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學院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學院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學院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以及受托代理資產。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凈額、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凈額、庫存物品、待攤費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他流動資產。
庫存物品是指學院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產品、包裝盒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四十一條 學院財務、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存貨等各項資產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應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經學院審批后應及時報送財務處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受托代理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等。
第四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為滿足學院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確認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采購由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政府采購部門按規定程序執行,對成批量或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制度和招投標制度。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由資產管理部門牽頭辦理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核銷,財務處做好相關賬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同時考慮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院支出。
第四十六條 學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性技術等。單獨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軟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學院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嚴格審批程序,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院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九條 學院應當對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按月計提累計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院支出。
第五十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院按規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院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在保證學院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五十一條 學院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學院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院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院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四條 負債是指學院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學院的現時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院負債包括借款、應繳財政款、應付及暫收款項、預計負債、受托代理負債等,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一)借款,是指學院經批準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種借款本息,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二)應繳財政款,是指學院取得或應收的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包括應繳國庫和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不包括學院按照國家稅法等相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
(三)應付及暫收款項,是指學院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負債。包括學院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
(四)預計負債,是指學院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如對未決訴訟等確認的負債等。
(五)受托代理負債,是指學院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資產時形成的負債。
第五十六條 學院財務處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并按規定及時清理和結算。
第五十七條 學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嚴格控制借款規模,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結余管理
第五十八條 預算結余是指學院預算年度內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后的資金余額,以及歷年滾存的資金余額。
第五十九條 預算結余包括資金結存、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非財政撥款結余、專用結余、經營結余、其他結余、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
(一)資金結存,是指學院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的流入、流出、調整和滾存等情況。
(二)財政撥款結轉,是指學院取得的同級財政撥款結轉資金的調整、結轉和滾存情況。
(三)財政撥款結余,是指學院取得的同級財政撥款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調整、結轉和滾存情況。
(四)非財政撥款結轉,是指學院除財政撥款收支、經營收支以外各非同級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的調整、結轉和滾存情況。
(五)非財政撥款結余,是指學院歷年滾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同級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主要為非財政撥款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后滾存的金額。
(六)專用結余,是指學院按照規定從非財政撥款結余中提取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變動和滾存情況。
(七)經營結余,是指學院本年度經營活動收支相抵后余額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余額。
(八)其他結余,是指學院除財政撥款收支、非同級財政專項資金收支和經營收支以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九)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是指學院本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第六十條 學院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學院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學院應當加強凈資產和預算結余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預算結余。
第十章 凈資產和專用基金管理
第六十三條 凈資產是指學院資產扣除負債后的凈額。
第六十四條 凈資產包括累計盈余、專用基金、權益法調整、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無償調撥凈資產、以前年度盈余調整。
(一)累計盈余,是指學院歷年實現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滾存的金額,以及因無償調入調出資產產生的凈資產變動額。
(二)專用基金,是指學院按規定提取或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三)權益法調整,是指學院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照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而計入凈資產的余額。
(四)本期盈余、本年盈余分配、無償調撥凈資產、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用于反映當年凈資產變動情況,年末無余額。凈資產的總額為累計盈余、專用基金和權益法調整的余額匯總數。
第六十五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專用基金。專用基金由學院財務處統一管理,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顚S玫脑瓌t,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六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六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六十九條 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學院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第七十條 費用包括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資產處置費用、上繳上級費用、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所得稅費用、其他費用。
(一)業務活動費用,是指學院為實現教育事業的目標,依法履職或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二)單位管理費用,是指學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學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資產折舊(攤銷)等費用,以及由學院統一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等。
(三)經營費用,是指學院在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
(四)資產處置費用,是指學院經批準處置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轉銷的被處置資產價值,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者處置收入小于相關費用形成的凈支出。
(五)上繳上級費用,是指學院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款項發生的費用。
(六)對附屬單位補助費用,是指學院用財政撥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費用。
(七)所得稅費用,是指學院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形成的費用。
(八)其他費用,是指學院發生的除上述以外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費用、壞賬損失、罰沒支出、現金資產捐贈支出以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第七十一條 學院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開展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按照有關規定,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價值以折舊、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七十二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院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正確歸集、分配和計算。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七十三條 學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內部成本費用管理,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逐步開展學院、系(部)、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核算細化到科研項目。逐步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七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院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七十五條 學院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財務報表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單位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單位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第七十六條 財務報表有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一般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凈資產變動表,選編現金流量表;預算會計報表包括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
第七十七條 學院按年度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并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報表應當根據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第七十八條 學院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院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院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
第十三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九條 財務監督是學院貫徹國家財經法規和學院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八十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
(二)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三)各項收入、費用(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四)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五)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六)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七)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八十一條 學院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國家會計制度的行為,有權檢舉。財務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逐級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學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執行本辦法。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