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預見費使用管理辦法
查看人次:13259 發布日期:2020-09-27第一條 為規范不可預見費使用管理,根據《預算法》《會計法》《政府會計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可預見費,是指學院根據年度預算編制的相關政策和口徑安排、用于解決預算執行中零星支出和臨時性開支的資金。
第三條 為保證學院預算的嚴肅性、有效性,學院預算經批準后,原則上不予調整。部門新增支出,首先在學院下達各部門的預算額度內解決或從業務歸口部門管理經費解決。確因工作需要須追加預算支出時,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從不可預見費預算中開支。
第四條 不可預見費應當安排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預算執行中上級部門或學院交辦的一般性臨時工作所需開支;
(二)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三)彌補日常公用經費不足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突發性事項的相關支出等。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財務處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理由、用途、詳細的開支內容、支出績效目標及擬采取的措施,并進行充分論證,經業務歸口部門初審,報分管院領導審核同意后,將材料報送財務處。
第六條 按照學院財務管理規定,不可預見費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其中:
(一)一萬元(含)以下由院長審批;
(二)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含)由院長辦公會審定;
(三)十萬元以上,由院長辦公會審查、黨委會審定。
第七條 申請單位須按批準的預算執行,預算年度終了,應向財務處報送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條 不可預見費安排的支出預算,原則上在預算年度內支出完畢,年度終了,未使用部分作為結余資金由學院收回,不結轉下年。
第九條 一個項目最多只能申請使用一次不可預見費,不得多次申請。
第十條 不可預見費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