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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細則

查看人次:4272   發布日期:2018-07-07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細則(2014)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建設,推動學院民主治校、民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及《河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代會制度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院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院、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認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行使其職權,同時對行政部門的有關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每年評議一次學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評議的結果應向黨委、行政及時匯報,并作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范圍和比例:

(一)凡與學院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二)學院黨、政領導可作為代表候選人,在選舉時,名額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三)教職工代表名額為教職工總數的15—25%。其中一線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60%,并應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

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以分工會所轄范圍為單位組建代表團,并選舉產生團長1人和秘書1人,代表人數少于5人的單位,應合并組團。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由學院工會制定代表選舉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名額分配、代表團劃分、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

(二)各分工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召開會議,組織選舉。依據分配的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5。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應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的半數以上通過。

(三)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教代會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為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產生程序。審查合格后公示,并將代表登記表存檔。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退休、調動和撤換、增補程序:

(一)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院或離崗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其代表資格即行終止。

(二)教職工代表在學院內因崗位變動,不在原選舉單位的,仍保留代表資格,但應參加現在單位所屬代表團的活動,原代表團所缺少的代表名額通過補選產生。

(三)教職工代表失去職工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院工會提出撤換申請。經同意后,召集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開會討論,允許本人申辯,全體教職工過半數同意撤換的,書面報告學院工會同意后,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四)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時,應及時進行補選,補選代表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權;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屆5年,教代會屆中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開會。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需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一般由工會委員會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以及教育改革和發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其它重大問題。提交學院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列席或特邀代表經單位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

第十六條  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學院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師及其他代表性人員。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提案:

  教代會提案是教職工代表就學院改革發展、管理、教學科研工作、規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會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左右,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提供給全體教職工代表。

    2.教職工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員會。

(二)提案的審查、立案、督辦和反饋由提案工作委員會遵照《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規則》執行。

第五章 教代會的領導機構、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領導機構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是換屆大會的領導機構,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主席團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一)主席團的職責

  1.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

  2.組織、主持會議。

  3.聽取和討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

  4.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

  5.處理大會期間其它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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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次換屆前,由本屆教代會主席團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的要求和實際需要提出下屆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建議人選等,報黨委審查。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學院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師及其他代表性人員。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

  2.將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3.根據需要可以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十九條  工作機構

學院工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主持召開屆中的教代會,并可根據學院需要召集、召開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或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行使教代會職權。

其工作職責是:

1、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3、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組織匯報,與學院溝通;

5、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

(一)教代會根據我院實際情況,設立提案審理委員會、民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等,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人員組成

專門工作委員會由5組成,設主任1人。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機構及成員的產生

  1.學院工會根據教代會授權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機構設置、組成方案與行政進行協商,報黨委審定。

  2.提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選舉產生。

  3.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推選主任人選。

  4.制定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制度。

  (四)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

    提案審理工作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教代會提案的征集、立案、審查和處理。整理歸檔有關提案的文件、資料等。

2、及時向有關部門轉交、檢查、督促其落實、答復情況,并向提出該項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團轉達。

3、協調需多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提案的落實。

4、涉及學院改革與發展有重要價值的提案和廣大教職工迫切希望解決的提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5、向工會委員會報告提案工作處理落實、答復情況。向教代會作提案審查工作報告。

6、完成學院和工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民主管理與監督工作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1、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關于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學院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學院的民主管理進程;

2、參與學院發展規劃、各項改革方案、教師隊伍建設、人事調配管理、學院財務管理、改善辦學條件等重大問題的討論和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3、積極參與學院教育教學、人事管理、財務審計和后勤服務等關系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項工作,并認真協助學院行政貫徹執行;

4、監督檢查教代會各項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5、監督學院各級領導干部,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建議學院行政部門予以嘉獎或處分;

6、組織各代表團做好參政議政和民主管理工作;

7、受理教職員工的意見和建議,適時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整理匯總后交有關部門處理,并監督處理情況。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職責:

1、接受教職工因院校執行有關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爭議的調解;

2、接受教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

3、接受因學院開除、除名、辭退和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的調解。

第二十一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還應辦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并保持與學院有關行政業務部門的經常性聯系,參與重大問題的討論、建議。

    第二十二條  每屆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行使至下屆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三條  每屆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行使至下屆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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