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科研啟動經費管理規定(試行)
查看人次:352 發布日期:2024-1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學院《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管理規定》, 為充分發揮我院高層次人才的科研引領作用,建設高層次學術創 新團隊,不斷提高學院科研水平,對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科研 啟動經費。為規范博士科研啟動經費的管理,保證經費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博士科研啟動經費(以下簡稱“啟動經費”)面向 學院引進的具有博士學位的高層次專任教師,每位引進人才可享 受科研啟動經費資助,資助額度參照學院《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管理規定。
第三條 所屬系部作為博士科研工作的的依托部門,負責引 導、協調和監督博士合理合法的使用啟動經費。博士使用啟動經 費開展的科研工作和產生的科研成果,是所屬系部科研績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啟動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按需申請、定期考核、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啟動經費的使用
第五條 啟動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或挪用,不得從中提取酬金和管理費用。
第六條 啟動經費的資助期為 3 年,最長不超過 5 年,原則上從博士入職次年 1 月 1 日起計算。
第七條 啟動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須由符合條件的個 人提出申請, 經所屬系部初審、學院審批后給予立項支持。學院 每年組織兩次啟動經費項目申報,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的第 1-4 周,每年組織一次年度考核和資助期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 月份。
第八條 啟動經費項目負責人需填報《科研啟動經費項目申 請書》,確定研究計劃,明確研究目標、具體的研究內容和方法, 擬購設備、進度安排、預期成果和經費預算等。預期成果部分至少包含表 1《博士資助期考核任務》中的 2 項,否則不予立項。
表 1 博士資助期考核任務
項目類別 |
考核內容 |
項目立項 |
立項省級及以上帶經費科研項目 1 項 (自然類教師必須立項自然類項目) |
知識產權 |
授權發明專利 1 件 |
學術論文(A 類) |
A 類期刊論文 1 篇 |
學術論文(B 類) |
B 類期刊論文 3 篇 |
學術著作 |
專著 1 部(15 萬字以上) |
橫向項目 |
橫向項目累計到款額 40 萬元 (自然類教師必須立項自然類項目) |
專利轉化 |
專利轉化累計到款 10 萬元 |
科研獲獎 |
獲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社科優秀成果獎 |
科技平臺(包括研發 平臺、科普基地、大 師工作室等) |
立項市廳級以上科研平臺 1 個 |
批示 |
科研成果獲省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
新聞報道 |
科研成果突出,在省內外推廣使用,產生較 大經濟效益獲央視新聞報道 |
其他 |
以上未包含的其他可量化、具有較大經濟效 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
以上成果僅限我院為第一單位且個人排名第一,前三均為我院教師。 |
第九條 年度考核內容
(一)按時提交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二)開展院級以上學術講座不少于 1 次,在講座前到科研管理部門備案, 在全院范圍內公開講座主題、時間、地點等信息。
第十條 資助期考核內容
(一)按時提交項目總結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二)完成預期成果,或完成表 1《博士資助期考核任務》中的任務不少于 2 項。
第十一條 啟動經費分期撥付,首次申請啟動經費時,撥付啟動經費的40%;年度考核通過的,下一年度撥付啟動經費的30%;年度考核未通過的,下一年度撥付啟動經費的20%;剩余 啟動經費不足 20%或 30%的,撥付實際剩余啟動經費;資助期考 核未通過的或兩次年度考核未通過的, 取消啟動經費資助,剩余啟動經費不再撥付,同時退回已支出啟動經費的 50%。
第十二條 啟動經費的開支范圍參照學院《縱向科研經費使 用和管理規定》, 用于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 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 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 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啟動經費不支付績效。
第三章啟動經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 人事管理部門根據學院引進博士研究生辦法規定 和實際引進情況,提出啟動經費的額度和年度預算, 由財務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學院審批。
第十四條 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啟動經費申請的組織、受理及年度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啟動經費撥付手續,設立專賬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資助期內,經費申請人因個人原因辭職、調離, 或因其他非正常情況不能繼續執行時,未使用完的經費由人事管 理部門通知財務管理部門凍結相應的經費,收回學院統籌,形成的固定資產交回所屬系部。申請人離開學校屬于違約的, 已支出的啟動經費作為已享受的學院科研補助金計入賠償計算的基數。
第十七條 超過資助期后不再進行資助,結余經費由學院統籌管理。
第十八條 經費申請人和所屬部門,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 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責任,接受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審計監察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九條 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審計監察部 門等有關行政部門對啟動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出現重大學術誠 信問題、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相關部門和個人,按照《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上級部門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執行,有特殊規定的以上級部門辦法或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科研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