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 院教〔2023〕29號
查看人次:120 發布日期:2024-10-16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我院教師的積極性,加快我院科技成果 轉化,促進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 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河北省促進 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冀政〔2014〕118 號)、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萍汲晒D移轉化工作 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 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 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關于進一步推進高等學???nbsp;技成果轉化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冀教科〔2021〕3號)等有 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我院為第一完成單位,我 院在職教職工為第一完成人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包 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以及 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完成以上成果的課題組和個人在 本規定中統稱為成果完成人。
第三條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轉化:
(一)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二)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四)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對象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 做出重要貢獻的成果完成人。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市場規 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的規定 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萍汲晒D化活動應保護知 識產權,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學院 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 學院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 院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統籌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領導小組下設科技 成果轉化辦公室,統籌全院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七條 科研管理部門為科技成果轉化的歸口管理單位,負 責科技成果轉化的審批、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各系部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基層管理單位,負責推動 本部門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提高本部門科技成果質量、科技成果 轉化率、科技成果交易額。學院將科技成果轉化率和技術轉讓合 同成交額作為各系部重要科研任務之一。
第九條 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管理工作, 審核經費支出。
第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審計、監督、 檢查工作,確保經費支出符合規定。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與合作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或協 議,約定任務分工、資金投入和使用、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 等事項,經費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入(凈收益)的70%,獎勵 給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由成果第一完 成人合理分配;其余部分由所屬系部支配,用于科研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 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70%,獎勵給完成、轉化該項 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合理分配;其 余部分由所屬系部支配,用于科研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對于使用學院資源(如品牌、設備、場地、軟件 等軟硬件設施)較少,且主要依靠項目組成員勞動創造取得的科 技成果,可將收入(凈收益)的90%,獎勵給完成、轉化該項科 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合理分配;其余 部分由所屬系部支配,用于科研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對按規定給予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 貢獻的人員的獎勵,不納入學院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范疇。通過科 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職務科技 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取得轉化收入后三 年內發放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 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學院鼓勵教職工將科技成果通過多種途徑與社會 對接,推進成果轉化工作。學院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崗位聘用、 職稱晉升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于學院,成果完成 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 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不得私自與協作方交易、泄露技術秘密, 擅自轉讓。如發生損害學校權益的,學院將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 責任。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學 院利益。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學院有權責 令改正,并追繳違法所得。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的,將依法追究 其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 社會服務暫行規定(修訂)》(院教〔202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