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查看人次:797 發布日期:2023-11-07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強學院公務用車管理,根據《河北省省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冀車改〔2018〕1號)《河北省教育廳直屬高等學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冀教資后〔2018〕22號)《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廳屬高等學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復》(冀教資后〔2019〕23號)《河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資后〔2019〕2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經上級車改部門核定車輛編制,產權歸學院所有,用于履行一般公務和業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公務用車管理堅持規范、高效、節約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學院公務用車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 公務用車鑰匙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參加公務活動需用車時,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由辦公室根據情況安排駕駛員和車輛。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購置的預算申報、采購、建賬、調劑、評估、拍賣、報廢等涉及公務用車所有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財務處負責車輛運維經費預算管理,監督車輛、司乘人員等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理性。
第八條 辦公室負責公務車輛的運維管理和車輛檔案管理,具體包括:負責司勤人員的日常管理;負責車輛日常調度使用管理;負責車輛檔案日常管理;負責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安全行車檢查;負責建立和落實學院公務用車日常使用臺賬。
第三章 車輛配置
第九條 學院所有公務車輛不分資金來源(財政劃撥或自籌),不分配置方式(購置、租賃、捐贈或抵債)均屬國有資產,由辦公室在上級核定的車輛編制數內,統一按照規定程序配置;捐贈或抵債車輛必須經學院批準后,由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接收。
第十條 車輛配置和更新應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優先使用國產車、新能源車、低排量車型,不得超標準配備。
第十一條 小型轎車的配置嚴格執行“排氣量1.8升(含)以下,且價格18萬元以內”的標準;其中,機要通信車輛嚴格執行“排氣量1.6升(含)以下,且價格12萬元以內”的標準。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超過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履行報廢或更新等相關程序。
第四章 車輛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學院公務用車的使用范圍:
(一)取送緊急或機要文件。
(二)參加大型或半日內緊急會議。
(三)領導緊急召見和緊急接待活動。
(四)有公函的公務接待。
(五)3人以上工作督導檢查、調研、考察和外地開會、學習。
(六)財務人員辦理公款業務。
(七)未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領導保障用車。
(八)為老干部服務及相關活動用車。
(九)其它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等需要使用公車的情況。
第十四條 公務用車安裝北斗定位裝置,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公務用車外出需在辦公系統填寫派車單,說明用車人、用車時間、用車事由、行車路線等信息,部門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安排車輛。公務用車駕駛員在河北省公務用車監督管理服務平臺履行審批手續,做好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等信息記錄工作。
第十五條 符合用車條件的,由辦公室按照先重后輕、先急后緩的原則統籌調度,盡量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
第十七條 辦公室依據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購置日期、行駛年限等情況,及時到正規車輛檢測機構進行年檢,確保公務用車合法合規安全行駛。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回單位集中停放制度,原則上不能在外過夜、停放。
第十九條 公務用車嚴格執行節假日封存制度,集中停放在公務用車停車位。節假日期間,辦公室要妥善安排好值班車輛。
第五章 車輛加油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用油嚴格按照《公務車用油、辦公用復印紙集中采購的規定》(院財〔2017〕4號)執行,集中采購定點加油機構供應的92#、95#和98#汽柴油,價格折扣為92%。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向供應商提供加油車輛牌號,供應商按照提供的車牌號辦理充值IC卡,并向學院提供加油監控視頻、核對加油車牌號、加油記錄、打印對賬單并核實消費明細等服務。
第六章 車輛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二條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車型、車號、駕駛員、購買日期、車輛運行現狀),駕駛員本人負責記錄所駕車輛每次加油數量及行駛公里數、保養周期、維修部件、更換零部件及費用數額。
第二十三條 車輛維修實行定點制,需要維修和更換配件的車輛必須由駕駛員先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將車輛送到定點廠維修。辦公室負責統一結賬,不經批準私自聯系維修車輛,一律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每次出車要進行三檢,即出車前檢查車輛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絕不帶故障出車,行車中途休息時檢查車況行駛是否良好,收車后檢查車況有無故障。要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
第七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應及時報案。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因公事出車發生交通事故,屬駕駛員責任的,酌情扣減津貼,并根據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有關規定由駕駛員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完全由個人承擔,學院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車輛停在校外或外出辦事臨時停車,駕駛員離開車位時由于沒鎖好車而造成車輛部件被盜或車輛損壞、丟失,要追究駕駛員責任。
第八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工作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影響用車,視情節輕重扣減當月津貼。
第三十條 駕駛員不按要求安排出車的,按私自用車處理,視情節輕重扣減當月校內津貼。
第三十一條 車輛未經批準在外停車造成損壞、被盜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經濟損失全部自理。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院公務用車要按照上級規定,認真落實管理平臺化、平臺信息化、車輛標識化管理“三化”要求。在信息平臺創建賬號,統一建立車輛電子檔案;公務車輛全部安裝北斗定位車載終端設備,實現對公務用車運行的全過程監督和歷史行駛軌跡查詢;公務用車原則上標識采用噴涂方式,符合醒目、美觀、整潔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不得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將業務用車轉做公務用車;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定向化保障車輛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公務車輛管理規定予以廢止,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及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按照最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