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查看人次:13985 發布日期:2020-10-29院學〔2017〕8號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院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處分委員會是學院處理學生違紀的常設機構。學生處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學生工作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若干人組成。
第二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五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般以一年為期,留校察看期滿,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系認定,學生工作部審核,到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現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系認定,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經院學生處分委員會批準,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間又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4.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5.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襲、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6.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條 利用互聯網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發表或散布反動言論或不良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除受到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外,學院將視其情節和性質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管理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侵犯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的,除追回賬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盜竊財物價值在8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盜竊財物價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搶奪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搶奪財物價值在500元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勒索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勒索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經院安全工作處或公安部門確認有盜竊、搶奪、敲詐勒索行為,但未竊得財物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5.有搶劫行為的,不論作案價值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經教育處理后再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窩藏、銷贓及協同作案的,比照主要責任的給予相應處分;
8.團伙作案,為首的加重處分。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嚴禁賭博、酗酒,有下列行為的:
1.凡利用麻將、撲克或其它工具賭博或提供賭具、賭場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酗酒者給與嚴重警告處分;酗酒滋事,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故意毀壞公共財物的,除如數賠償損失外,還給予以下處分:
1.損壞公物價值在1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損壞公物價值在100元及以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損壞公物價值數額巨大或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結伙斗毆或毆打他人侵犯人身權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參與打架的:
(1)未傷及或輕微傷及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致他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持器械參與打架斗毆的,不論傷及他人與否,加重處分;
(3)三個人以上(包括3個人)打架的為群架,打群架的,加重處分。
2.組織策劃的:
策劃或糾集他人打架斗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起哄偏袒的:
參與起哄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態擴大,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產生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提供偽證的: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因偽證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并提供偽證的,加重處分。
5.提供兇器的:
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6.雙方糾紛已平息,一方再次挑起事端,加重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對糾集校外人員打架斗毆的,加重處分。
8.凡因打架斗毆致人受傷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依法支付被傷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必要費用。
第十一條 學生交往行為不文明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男女學生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場所不顧影響,行為不得體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調戲、侮辱異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或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行為及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社會公德,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在學習、生活及其它公共場所、設施亂涂亂畫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未經學院有關部門同意隨意張貼、懸掛各類宣傳品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擅自翻越學院圍墻、門窗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在餐廳、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場所哄鬧、摔酒瓶、燃燒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偽造、故意損壞、轉借、私自涂改證件,偽造證明、有價證券等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隱匿、私拆、故意毀壞他人信件、冒領他人匯款、包裹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誹謗、造謠、故意中傷他人聲譽的;違背誠信原則,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8.因考試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學院各級領導、教師或有關工作人員尋釁滋事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并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9.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0.未經批準在非指定場所居住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1.在校園建筑物內抽煙的,給予警告處分,再次發現吸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2.傳播、復制、販賣黃色書刊或音像制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3.從事或參與其它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的:
1.在考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違紀論,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學院考試期間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的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在考試中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7)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0)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1)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的;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卷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未離校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離校一天按5學時計算,節假日除外)達到19學時及以上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累計曠課達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曠課達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曠課達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曠課達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曠課達50學時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晚歸或未經允許留宿外來人員的,給予警告處分;夜不歸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次不改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在住宿場所大聲喧嘩,擾亂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經勸說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不按規定住宿,未經允許擅自調換宿舍房間、床位,隨意搬動床架、書架等宿舍內各種設施,或強占宿舍、床位,影響宿舍統一管理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在宿舍內隨手向窗外倒水、倒飯、亂丟垃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高空拋物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6.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場所使用明火、大功率電器、私接電源線、網線的,限期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違規行為引發火災等事故的除賠償全部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在宿舍內飼養動物的,限期處理,不聽勸勸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1.違紀后故意隱瞞事實,無理狡辯,拒不承認錯誤的;
2.在校內外違紀,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檢舉揭發人或對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或報復的;
4.受處分后,一年內再次違紀已構成處分的;
5.在校期間,屢次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分:
1.主動中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態惡化者;
2.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確有悔改表現的;
3.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為,認錯態度較好的;
4.主動賠償挽回損失者;
5.其它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第十八條 畢業班學生的處分,附加以下處理規定:
1.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若在留校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允許該生在畢業離校前提出申請,所在系認定,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經院學生處分委員會批準,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2.畢業班學生在畢業時未能解除留校察看的,按結業處理。待察看期滿后,由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地方簽署意見,提交學院研究決定。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換發畢業證書,否則做永久結業處理;
3.在辦理離校手續期間,若出現破壞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毆、偷盜等違紀事件的,學院將根據本規定把相關處分文件,寄發到學生報到單位的人事部門,協同處理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處分的審批和報批程序
1.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不因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2.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所在系提出書面建議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經學生工作部審核后,由學生處分委員會作出處分決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執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執行。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報省教育廳備案;
3.對考試違紀學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材料要證據充分、真實、客觀,主要包括當事人(含被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關于事件的陳述及申辯、主要見證人的證明、按照處分權限承擔相等責任的各單位關于處分的研究討論意見。所有材料一并存入學院檔案室或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生本人應當在通知書回執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輔導員、班主任或兩名同學簽字證明,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難于聯系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并在校內或在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網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自學院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地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堅持保障學生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堅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位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通過處分達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數學生的目的。
第二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5.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的處分到期按學院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一般處分解除期限:警告處分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8個月;記過處分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12個月。受處分的學生,自處分之日起每一個月向輔導員交一份思想匯報,直至處分解除,處分到期,要求解除處分的學生,經本人申請,輔導員同意,所在系認定,申請書連同思想匯報一起報學生工作部審核,經院學生處分委員會批準,可解除其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學生在接到被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應當離校,凡無理取鬧,拒不離校的,由學院安保部門采取強制措施限期離校。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在籍全日制學生,未在籍而在校實際就讀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