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印發《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規定》的通知
查看人次:41492 發布日期:2020-10-23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文件 院教〔2016〕21號 關于印發《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規定》 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規定》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附件: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暫行規定》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2016年10月25日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科學精神,維護學術誠信,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河北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黨組關于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制的通知》(冀教科〔2016〕1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院全體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以及以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教育與預防 第四條 堅持把教育和預防作為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基礎,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第五條 從事學術活動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界公認的基本學術規范: 1.學術活動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和出版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原始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2.合作研究成果署名次序應按貢獻大小排序的原則,或由作者共同約定,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任何合作研究的成果在發表前須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合作研究成果承擔相應責任。 3.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或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應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對于在國家相關部門立項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后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對外公布。 5.在科研及相關活動中要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等。 第六條 加強教師的科研誠信、科學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將科研誠信、科學道德、學術規范方面的知識納入教師崗位培訓和職業培訓的學習范疇。 第七條 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第八條 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對存在學術道德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的責任人實施一票否決。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界定 第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學院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學術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主要包括: 1.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4.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5.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6.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7.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與處理程序 第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下設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由學院學術委員會遴選5名專家組成,負責學風建設的政策調研、檢查、督促,負責學術誠信和學術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及鑒定。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十二條 調查處理程序: 1.學院學風建設辦公室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實名舉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線索明確的匿名舉報和媒體舉報。并將舉報提交學院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 2.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接到舉報后,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組建調查組,并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及所在單位,同時要求舉報人提供相關證據,必要時,可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鑒定。 3.調查組在30個工作日內,聽取被調查單位或個人的陳述和申辯,完成組織調查,形成調查意見,并向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4.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對調查組的意見進行審議,做出明確結論及相應的處理建議,上報學術委員會。 5.學術委員召開全體會議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上報學院。 6.學院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視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做出處理或處分,出具處理決定書,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和舉報人。 7.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或復核申請。 異議或復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8.學院收到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后,交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并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院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9.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核的,不再受理。 10.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已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工作辦公室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十四條 在學院作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前,除非公開聽證,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人員,涉及學術不端行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當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特殊利益關系,不宜參加調查,經學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批準,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回避。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 學院根據學術不端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做出如下處理: 1.通報批評; 2.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3.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4.辭退或解聘;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依照紀律處分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從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1.影響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3.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不配合調查工作,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2.涉及多次或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3.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4.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 6.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7.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九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學院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對舉報不實或虛假舉報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舉報人責任。 第二十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學院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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