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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查看人次:3435   發布日期:2020-09-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風校紀,保障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教書育人環境,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校園秩序管理是指學校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內部管理規定,對校園內相關事項進行規范性管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 全校師生員工及其他在校園內從事工作、活動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安全保衛處是行使校園秩序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全校的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執行維護校園秩序的管理職能,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六條 安全保衛處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當場進行處理。

2.查詢外來人員,查驗其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外來人員暫住證、校園臨時出入證、駕駛證等證件,檢查其攜帶物品。

第七條 安全保衛處工作人員在校園內巡邏檢查時,必須文明執勤、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

第二章 校園秩序管理

 

第八條 嚴禁在校內賭博、酗酒、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流氓滋擾和進行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第九條 嚴禁擾亂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學、科研、辦公、生活區內進行影響師生員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各類活動,不得聚眾起哄喧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放高音響設備和進行高噪音作業。

第十條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亂丟垃圾、隨處涂抹,損毀公共設施、污染校園環境。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第十二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修建、設置臨時性或永久性標志、設施和建筑。

第十三條 嚴禁隨意扒拆、變動和翻越圍墻。

第三章 建筑樓管理

第十四條 建筑樓主要是指辦公樓、教學樓、學生公寓樓、圖書館、實驗樓等用于師生員工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建筑物,主要建筑樓應設一名樓宇值班員。

第十五條 樓宇值班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按時開關樓門。夜間及節假日要加強樓內巡查,保障樓內安全。

第十六條 住校學生應在公寓樓晚間關門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學生不準在宿舍擅自留宿他人;嚴禁留宿異性,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異性公寓樓。

第十七條 學生宿舍內禁止私拉亂接電線,禁止使用各種爐具和大功率電熱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亂丟火種,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能損傷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

第十八條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教學、辦公樓內安排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員的單位,應提前通知樓宇值班員。

第十九條 現金及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或在抽屜、廚柜內鎖放,室內不得存放大額現金。室內無人時應鎖門、關窗。

第二十條 未經樓內單位約定或樓管部門批準,各類收舊、送貨、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樓內。禁止各類營銷人員在樓內從事推銷和廣告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攜帶、搬運貴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樓,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屬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并經樓宇值班員查驗、登記。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樓內焚燒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潑水;禁止在樓內飼養動物或將寵物帶入樓內。

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管理、存放現金、檔案、機密文件、危險物品、大量圖書資料、高值儀器設備、水電控制中樞設施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性事故的各項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崗位責任制,做到專人管理,專人值班,門窗牢固,報警裝置完好。

第二十四條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劇毒、麻醉、強腐蝕、放射源、菌種病毒等危險物品的單位,需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嚴格審批,做到專人負責,專人保管,交接手續完備,確保在采購、運輸、儲存、分裝、使用和銷毀等過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盜。

第五章 暫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擬在校內暫住10日以上的非邢臺市區戶口的經商、務工人員,應在來校3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育齡人員還應攜帶原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屬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暫住1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經商、務工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還應當申領暫住證,并憑暫住證到學校安全保衛處辦理《臨時出入證》。在離開校內暫住地時,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學校頒發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在校內接納、留宿和聘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對相關暫住人員在校園內的安全管理負責,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七條 校內暫住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服從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對因違法、違紀被解聘、辭退、開除的人員,校內其它單位一般不得重新錄用;不再服務于學校的任何人員或被取消學籍的學生、被安全保衛處勒令離校的人員,必須按時遷出校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容留無關人員滯住校內。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學校房屋出租給無暫住證、身份證的校外人員居住或經營。

 

第二十九條 校內舉辦各類培訓班和繼續教育學習班,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安全保衛處備案。

第三十條 各類培訓班和繼續教育學習班辦學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住校學生的管理,及時反映和解決住校學生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積極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商業營銷活動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校內固定場所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業戶,必須取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執照,經后勤服務中心批準,報安全保衛處備案,按規定的經營項目合法經營。

第三十二條 校內經商業戶必須遵章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宣傳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偽劣、腐敗變質和過期商品;禁止各種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詐性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活動;不準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得亂貼廣告、亂拉橫幅,不得叫賣和高聲播放音響等;不得流動推銷和在室外經銷;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亂扔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 未經安全保衛處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擺攤設點和進行各類展銷活動。禁止流動商販在校園內推銷商品。

第三十四條 擬在校內舉辦展銷活動的單位,應提前3天持相關經營執照和相關證明向安全保衛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展銷。校內展銷一般僅限于書籍、學習用品和與學生學習、生活有關的商品。校內展銷活動一般限于在節假日進行。

 

第三十五條 展銷單位必須按安全保衛處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審批的內容、限定的規模舉辦展銷活動。展銷過程中,必須遵章守法、遵守校園管理制度和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保持展銷活動區域的衛生,維護好現場秩序,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團體組織的由在校學生經辦的各類營銷活動,主辦者須持學校團委出具的介紹信和營銷活動申請,到安全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按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學生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進行營銷活動。

第七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未經學校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出租學校公有房屋。經批準出租的房屋,應有完備的租賃手續。 

第三十八條 出租人必須了解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及其租房使用情況,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應遵守學校公房出租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將租房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不得將房屋用于違法違規活動,不得破壞租房的建筑結構,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不得違章用電、用火、用氣以及進行可能危及租房安全的活動。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經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杜絕火災事故。

第四十一條 發現火情應及時撥打校園“110”電話報警和119火警電話。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消防通道,不得占壓消防水源,不得損壞和隨意移動、拆卸、挪用和違規使用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第九章 交通及車輛管理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開車進入校園,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服從指揮,按校園交通標志指示的路線、速度行駛;校園內不得鳴號。

第四十四條 各種車輛應在規定的停車區域停放。未經允許,非本校機動車輛夜間不得在校園停放。

第四十五條 校內舉辦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安排專人疏導交通,指揮車輛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安全保衛處統一組織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校園主干道路舉行集會和進行體育、娛樂活動。禁止在教學區和宿舍區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道路上方懸掛橫幅。經學校宣傳部門批準懸掛的橫幅,橫幅至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低于4米。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拆卸、移動校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內交通。因校園建設和工作需要,需開挖道路、占用路面,須經學校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批準,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十條 校內各類施工車輛必須按指定的路線行駛,裝載渣土的車輛必須采取篷蓋等措施,以防撒漏、揚塵。

第五十一條 停放在校內的各類車輛應關閉車窗、及時落鎖,車內不得留放貴重物品。

第五十二條 為校內服務的外單位車輛,需到安全保衛處簽訂《安全承諾書》并辦理通行證后,持證進入校園。

第十章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條 舉辦大型活動實行審批制度。

1.參加人數在500人以上或多個單位共同參加且人數在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于舉辦活動5天前填寫《大型文體活動審批表》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處備案。

2.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于舉辦活動25天前經學校主要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處備案,由安全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報請邢臺市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 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場所面積、座位能夠滿足計劃入場人員合理容納量的要求;

2.場所建筑物、場內外搭建物及各種設施牢固、安全;

3.場所出入口不少于兩個且有人值守,通道暢通,發生緊急情況時現場人員能夠快速疏散;

4.場內及周圍鄰近區域無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可能損害人身安全的設施、物品;

5.場內電器線路、電控設施、用電設備及其用電負荷符合安全標準和使用要求,夜間開展活動,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電源線布線安全、可靠;

6.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合理;

7.場所周邊有與活動規模相應的停車場地。

第五十五條 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應根據大型活動的內容、場地、規模和參加活動的人員構成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認真做好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應配備足夠的值勤人員,維護現場秩序,指揮應急疏散;應 按活動要求控制入場人員和入場人數,避免場內擁擠、混亂;應了解并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向參加活動的人員宣傳有關安全注意事項;應嚴格控制電源、火源,預防火災;應加強各種設備、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壞、丟失或被盜。

第五十六條 安全保衛處負責對主辦單位制定的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措施和方案進行審核、檢查和業務指導。如安全保衛措施不力,存有明顯安全隱患,安全保衛處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改變活動計劃。如活動中出現嚴重混亂、惡性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學校安全保衛處等有關部門可責令活動中止。

第五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講究文明禮貌,自覺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辦單位和活動場所的有關規定,聽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疏導。禁止起哄、吵鬧、酗酒、故意擁擠、打架斗毆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由安全保衛處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章 社團活動及集會管理

第五十九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學校團委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各社團、非社團組織及其發行的報刊,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禁止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十一條 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提前3天向學校宣傳部門、學生工作部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姓名等),經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集會、演講等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違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權利,不得宣揚邪教、迷信及反動思想。

第十二章 宣傳活動管理

第六十二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在學校設置的海報欄、公告欄等指定位置張貼,各類宣傳條幅應按學校宣傳部門審定的內容、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張貼、懸掛,禁止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在校園內隨意張貼、散發、懸掛各類宣傳品、印刷品。對違反規定者,宣傳部門將責令責任單位或直接責任人自行清除,或由學校安全保衛處巡邏隊員予以清理。

第六十三條 未經學校宣傳部門批準,校外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懸掛各類宣傳品。

第六十四條 嚴禁張貼、散發和懸掛反對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和侮辱誹謗他人的印刷品、宣傳品。對違反本規定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未經黨委宣傳部門或團委批準,禁止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

第六十六條 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提前3天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中應說明活動內容,舉辦時間、地點,報告人和負責人姓名等)。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校內組織演講、報告會、講座和沙龍等活動。演講、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條 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經學校辦公室或宣傳部門批準,方可進入校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章 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污辱誹謗他人的活動;不得查閱、復制和傳播各種淫穢、反動信息。

第六十九條 嚴禁利用計算機網絡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第七十條 學校有關部門應加強校園網絡安全監管,有效防止網上入侵等網絡安全事件,及時發現、刪除各種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條 校園網工作人員和用戶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網絡安全監督、檢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章 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制

第七十二條 學校成立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和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并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部署和協調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按時與學校簽訂安全穩定工作責任書,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一崗雙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穩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本單位的安全穩定。

第七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本部門、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時調處矛盾糾紛,積極做好幫教對象的教育、轉化工作,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確保學校穩定。

第七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師生員工及聘用人員的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其增強遵紀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學校安全保衛處履行安全檢查、監督職責,對有關部門指出的安全隱患和存在的安全問題應認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向安全保衛處報告。

第十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七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維護校園秩序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學校將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校內部門和個人,將視情給予責任者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行為進行經濟賠償;觸犯法律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因領導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案件、惡性事故和群體事件,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教職工有教育子女遵紀守法和遵守校規的義務。未成年子女在校內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外,同時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家屬院秩序管理,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十條 對違反校園秩序管理人員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全保衛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河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2010330

 

發布人:商江
審核人:商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