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完善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是確保管黨治黨真正嚴起來、緊起來、實起來的有效保證。正因如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完善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要求。
必須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大局看問題,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長期保持下去的,不管黨、不抓黨就有可能出問題甚至出大問題,結果不只是黨的事業不能成功,還有亡黨亡國的危險。因此,對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來說,抓好黨建是本職、不抓黨建是失職、抓不好黨建是不稱職,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承擔好、落實好,堅持黨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對各級各部門黨組織負責人特別是黨委(黨組)書記的考核,首先要看抓黨建的實效,考核其他黨員干部工作也要加大這方面的權重。
黨委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紀委要認真履行監督責任。要通過完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推動從黨中央到省市縣黨委,從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到基層黨支部,都切實肩負起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推動各級黨委書記自覺承擔起管黨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對黨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的政治生態負責、對干部健康成長負責;推動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要求,在抓好分管業務工作的同時,抓好分管領域黨的建設;推動各級紀委積極擔負起監督責任,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作用;推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協調貫通、層層落實。
問責制度是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管黨治黨責任包括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絕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要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著力提高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總之,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推動各級黨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把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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