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26.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27.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28.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29.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30.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31.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32.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33.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35.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36.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37.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
38.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39.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40.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41.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