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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供稿單位:高職研究所   查看人次:5395   發布日期:2015-10-26    分享到:
                                   冀發〔2015〕1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精神,深入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產業創新為重點、體制機制創新為保障的全面創新,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一)完善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企業出題、政府立題、協同破題”的技術創新組織模式,堅持課題來自市場需求、成果交由市場檢驗、績效通過市場評估、財政支持由市場決定的創新決策方式。支持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面向經濟建設的省科技重大專項和重大項目、重點科技工程等,均應以企業為主體實施;應用開發類項目,均應由企業牽頭開展以成果轉化為目的的產學研協同創新。實施企業研發費用投入后補助政策,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開展創新活動。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推動技術、人才等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
       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范圍。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允許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建立科技創新創業券制度,積極推進創新創業券試點工作,與京津相互銜接、統籌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服務、購置研發設備、開展技術合作,以及為創業者提供社會培訓、管理咨詢、檢驗檢測等服務,降低創新創業投入成本。
       (二)探索創業孵化的新機制新模式
       大力發展“孵化+創投”“創業導師+持股孵化”“創業培訓+天使投資”等創業孵化服務模式,構筑“互聯網+”創業服務網絡體系,完善“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的創業孵化服務鏈條,積極推廣眾包、云設計等新型研發組織模式和創新創業模式,鼓勵依托3D打印、網絡制造等先進技術開展面向創業者的社會化服務,加速培育創新型市場主體。
       大力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建設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和科技創業社區。引導科技型領軍企業圍繞創新需求和產業鏈上下游配套,設立眾創空間,面向企業內部和外部創業者提供資金、技術和服務支撐。對盤活存量資源,利用老舊廠房、閑置房屋和商業設施等創辦眾創空間的,優先認定為省級眾創空間,并給予一定資金支持。對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眾創空間,省財政連續3年給予房租補貼和寬帶資費補貼,市縣財政對其在孵企業,自納稅年度起3年內,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標準給予一定補助。
       探索企業研發機構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優先供地政策,各設區市優先安排縣(市、區)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用地,原則上每縣(市、區)每年不少于50畝。工業用地建設的省級以上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創業苗圃、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省級以上創業輔導基地,在不改變孵化服務用途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鼓勵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和社會組織,開展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創業論壇等社會性創新創業活動,省財政根據活動效果給予一定后補助。對河北省創新創業大賽等獲獎項目,優先納入省級科技計劃支持。
       (三)推進新型研發機構和創新組織建設
       完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探索建立全新的運行機制、用人機制、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支持骨干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其他研發機構。支持組建新型產業研究院,創新產業技術研發組織方式,加強創新資源的統籌整合。
       鼓勵行業骨干企業聯合省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運用市場機制,組建以技術標準和專利許可為紐帶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協同創新組織,對運作規范、效果突出的聯盟給予適當運行經費補貼,允許符合條件的聯盟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省重大科技項目和重點科技示范工程建設。支持聯盟、學會、協會等科技社團組織為科技人員和創業企業提供咨詢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技研發服務機構,實行企業化運營。
       (四)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采購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有針對性地制定采購標準,降低采購門檻,擴大對中小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采購比例。制定創新產品認定辦法,鼓勵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通過首購、訂購、遠期約定購買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瘧?。研究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鼓勵政策,對首購首用國產首臺(套)產品的單位,給予一定資助。
       二、完善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機制
       (一)拓寬技術創新的間接融資渠道
       強化信貸、保險、擔保和融資租賃等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引導各地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保證保險補償資金,對合作銀行向依法納稅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壞賬損失,按比例給予補償;對申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承保保險公司,分別給予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省財政整合設立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對市縣風險補償資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給予獎補。
       支持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在各設區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科技支行、科技擔保、科技保險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萍贾忻啃略?位客戶,按其首筆業務一般準備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對銀行科技信貸的風險損失、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產生的代償損失給予補償,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產品予以保費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科技銀行。
       (二)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
       推動政策性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探索商業銀行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機構、保險機構實現投保貸聯動。
       支持知識產權金融發展。深化專利權質押融資工作,簡化質押融資流程,建立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健全第三方專利價值分析評估制度,積極爭取與天津市共建京津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處置平臺。擴大專利保險試點范圍,加快培育和規范專利保險市場,優化險種運營模式。
       鼓勵發展互聯網股權眾籌、首臺(套)產品保險、創業保險、集合債券等新型金融工具,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三)壯大創業投資規模
       擴大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規模,重點用于支持對接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與有條件的設區市共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對接國家基金、引導社會投資、匯聚金融資本的杠桿作用。
       擴大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整合設立1億元的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創業孵化機構等社會資本及市縣財政資金共同組建天使投資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客項目。省級資金按一定比例參股,不分享基金收益。
       加強創業投資制度建設,完善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監督管理機制,省財政對創投機構租用的辦公場地給予房租補貼,按其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獎勵。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允許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范圍擴大到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推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股轉持豁免政策。探索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方法。建立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協調服務。
(四)強化資本市場對創新創業的支持
       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計劃,建立省市縣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后備庫,加強政策對接、資本對接、轉板對接等專項輔導服務。
       引導和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和石家莊股權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對上市、掛牌成功的企業由省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分別給予相應獎勵。支持掛牌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增發股份、發行債券和股權質押融資等方式實現再融資,支持上市企業并購重組做大做強。
       探索建立專業化、市場化的知識產權交易機構,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試點。
       三、健全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一)下放職務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分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其中,研發團隊、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所得不低于70%。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或備案。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兩年內沒有實施成果轉化時,允許成果完成人(團隊)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轉化,其所得收益按上述辦法分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用于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但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計提依據。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省財政給予作價環節評估費及作價額補貼。
       (二)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和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探索實施國有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試點省屬國有企業對重要科技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期權激勵。
       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激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強化科技人員考核評聘的成果轉化導向
       改革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評價制度,對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的進行分類考核評價。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與崗位考核中,將成果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項目指標要求同等對待。
       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人員可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探索高級職稱直聘制度,開展事業單位高級職稱直接評聘試點。
       深化省級科技獎勵改革,提高重點產業和企業主體科研成果獲獎比例,優化獎種設置,增設產業技術創新獎。
       (四)構建互聯互通覆蓋全省的技術產權交易體系
       建立京津冀技術交易聯盟,實施標準化、一體化服務,促進國家和京津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轉化。支持中國國際技術轉移中心、中國技術交易所等在省級層面建設區域性技術交易中心,在各設區市設立工作站,實現資源共享、互聯互通。構建“科冀云”服務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庫、科技企業項目庫、科技成果專利庫、技術創新需求庫和成果轉化案例庫,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一站式服務。加快構建符合我省特點的技術轉移體系,鼓勵省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設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對新認定省級以上技術轉移、技術交易機構,省財政最高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省財政按其合同登記額的1‰給予獎勵性后補助,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額度不超過20萬元。企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依服務內容可簽訂技術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享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稅收和獎勵等優惠政策。
       四、改革科技管理體制機制
       (一)深化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
       按照“統籌、分類、放活、透明、監管”的原則,突出解決統籌機制不夠健全、重大需求不夠聚焦、市場取向不夠明晰、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構建公開統一的省科技管理平臺,成立由省科技部門牽頭,省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聯席會議,組建省科技創新專家咨詢委員會,建立申報、評審、評估、監管一體的科技管理體系。
   (二)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
       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規律,對接國家科技計劃體系設置,大幅減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數量,通過撤、并、轉等方式將省各部門管理的各類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化整合成基礎研究計劃、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和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等5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全部納入統一的省科技計劃信息系統管理,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復申報和重復資助。
       強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分類管理,應用基礎研究項目突出創新導向,公益性科研項目聚焦社會需求,市場引導類項目突出企業主體,重大科研項目突出目標導向,建立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動態調整機制。
       (三)創新項目生成和管理機制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逐步由政府直接管理項目轉變為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項目,切實提高科技資源配置質量效率和市場化、專業化水平。
       完善項目指南制定和發布機制,規范項目立項程序,加強項目驗收和結題審查,實施項目全過程痕跡管理,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改進專家遴選制度,優化評審專家結構。擴大企業家、風險投資人、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專家參與市場導向類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實行評審專家輪換、調整機制和回避制度,強化專家自律,確保評審公平公正。探索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對個人創業、個體創新活動的支持模式。
       (四)改進財政科技經費投入方式
       對基礎前沿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強化穩定性、持續性支持,鼓勵研究機構自主布局科研項目,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自主權和個人科研選題選擇權。對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綜合運用財政后補助、間接投入、風險補償和創投引導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引導作用。對公益性研究強化行業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托政府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
       規范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探索將人力成本納入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預算,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體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下放預算調整審批權限。
       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在研項目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在當年可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并將使用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允許統籌使用的項目結余資金當年未使用完的,未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以及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創新人才培養、用好和引進機制
       (一)構建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
       圍繞我省發展的戰略需求,建立產業對人才需求的預測調整機制,完善與產業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人才評價機制,優化產業人才結構,創新產業人才培養方法和模式。深入實施“巨人計劃”、科技英才“雙百雙千”、“三三三人才工程”等高層次人才培養計劃,培養造就一批杰出創新創業團隊。實施青年拔尖人才開發計劃、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計劃,打造一批科技領軍人才后備力量。加快建立服務創新驅動發展的科技智庫。
       建立人才國際化培養平臺,加強與國內外知名大學、科研院所等機構合作,共同培養高層次人才,擇優資助高層次人才參加國內外高水平學術交流活動,吸引國內外知名職業培訓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
       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進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型高等學校轉型,探索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模式。
       (二)健全創新人才合理流動機制
       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完善創新人才薪酬、崗位管理制度和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健全創新人才供需信息發布制度,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方面之間人才合理流動,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研究制定鼓勵創新型企業人才到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兼職的制度辦法。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試行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職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采取兼職兼薪方式創業或服務企業創新。支持在職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或到省內企業從事科研、成果轉化工作,其人事關系3-5年內可保留在原單位,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部分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按原渠道申報但不受指標限制,創業創新所得收入歸個人所有。將離崗創業情況與單位考核掛鉤,不核減離崗創業人員工資等財政經費,可用于聘用人員或獎勵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
       (三)完善人才引進制度
       完善吸引國內外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到我省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我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高層次領軍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我省“巨人計劃”、科技英才“雙百雙千”推進計劃,視項目情況給予100萬至1000萬元的項目支持資金。實施好“百人計劃”等省高端人才引進計劃,依托我省企業事業單位駐外機構、海外僑團或科研團體等資源,根據我省產業發展需要,在發達國家和地區設立河北引才引智工作協作機構,重點引進產業升級和學科發展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工作團隊。
       作出突出貢獻的柔性引進人才,可享受省內高層次科技人才激勵政策。對我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積極探索采用年薪工資、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方式進行聘任管理。積極推進實施科研關鍵崗位和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公開招聘制度。
       發揮企業引才引智主體作用,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購房補貼、安家費和科研啟動經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或團隊,并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由所在市縣政府給予獎勵。
       放寬在我省工作外國專家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河北省外國專家燕趙友誼獎”獲獎專家、“外專百人計劃”專家、執行國家重點和省級重點引智項目的外國專家,其本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可申請辦理永久居留手續。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四)建立健全創業導師制度
       鼓勵擁有豐富創業經驗和創業資源的企業家、天使投資人等擔任創業導師。設立省級創業導師專項資金,實施“創新創業導師河北行動計劃”,支持創業導師在我省領辦、創辦、合辦眾創空間,開展創業輔導,根據工作業績給予相應的資助和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納入省級高層次創業人才管理序列。
       建立京津冀創業導師庫,對入庫的京津創業導師到我省創辦領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只備案不再認定,直接納入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計劃,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對創業導師與高等院校、企業共同創辦創業學院、創業嘉年華、創客訓練營等培訓機構,開展專業實務培訓的,視其效果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六、構建開放合作的創新體系
       (一)構筑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
       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對我省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總體定位和創新發展格局中的分工要求,積極探索與京津共設基金、共搭平臺、共建園區、共建基地、共促轉化,提升產業協同創新能力,推進區域創新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完善區域創新體系,以協同創新引領協同發展。
       全力推進河北·京南G45科技成果轉化試驗區建設。秉承“京津研發、河北轉化,科技要素、生態底板”的理念,明確“對接京津橋頭堡、創新創業新地標”的戰略定位,實行“省級統籌、市縣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PPP建設模式和TOD開發模式,爭取設立與京津“三區聯動、無縫對接、錯位發展”的國家科技成果轉化試驗區,構建集人才特區、制度特區、資本特區、智慧特區、服務特區于一體的戰略性標志性平臺。加快建設環首都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帶,打造支撐性強、帶動力大的農業協同創新戰略平臺。
       加強與京津的職稱、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障等人才制度銜接。京津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或部分遷入我省,給予1年認定過渡期,過渡期后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省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相應獎勵。建立利益分享機制,采取跨行政區異地合作等模式,建立企業跨省市設立研發中心、孵化器、生產基地等稅收分成機制。
       (二)支持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實施產業化
       支持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我省建設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研發組織、技術轉移和孵化中介機構,享受省內各項支持政策。對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帶技術、帶成果在我省實施產業化的重大項目,可“一事一議”,優先入駐省級以上高新區和開發區、安排建設用地、列入省級科技計劃給予重點支持。
       (三)加強和擴大國際創新合作
       吸引創新要素跨境流動。推進跨國公司和世界知名研發機構在我省設立獨立研發機構,與我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業合作成立聯合實驗室或聯合研發中心,發展一批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和基地,優先給予省級認定和運營經費補助。對我省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省財政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探索以共建合作園、互設分基地和聯合成立創投基金等多種方式,深化國際創新交流與合作。引導鼓勵省內資本與境外合作設立新型創業孵化平臺,引進境外先進創業孵化模式。
       鼓勵外資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放寬對外資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限制,支持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發展。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境外高端研發項目投資力度,積極分享境外高端技術成果。
       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執行科研項目(科學實驗、觀測、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出席國際會議、執行多雙邊科技合作協議等,其團組人數、在外停留時間、出國批次,根據實際任務需要和人員身份實行分類管理。
       七、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
       (一)建立有利于創新的法治保障體系
       統籌推進地方科技立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及時開展涉及科技創新的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加強科技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創新創業的能力。加大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確司法政策導向,依法維護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合法權益。
       (二)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
       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政策、規劃和改革舉措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增強創新政策普惠性、連貫性和協同性。建立健全創新政策協調督查制度,開展政策執行評估,推動科技政策惠及各類創新主體。
       支持開展各類創新改革試點,在要素流動、激勵機制、市場準入等方面鼓勵先行先試,推進系統性、協同性創新改革試驗。在全省開展創新型城市、創新型園區和創新型城鎮等試點示范,支持龍頭企業創新轉型試點,努力在創新發展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深化創新創業的商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三證合一”“先照后證”和網上申報等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現“一照一碼”,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為創業企業提供工商注冊便利。放松經營范圍登記管制,放寬科技型中小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冊。
       完善產業準入制度,制定和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加強重點領域產業準入標準體系建設,放寬“互聯網+”等新興行業市場準入,改進對與互聯網融合的金融、醫療健康、教育培訓等企業的監管,依托“互聯網+”、大數據等推動各行業創新商業模式,促進產業跨界融合發展。鼓勵龍頭企業結合鄉村特點建立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臺、商品集散平臺和物流中心。
       降低創新創業門檻,推動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風險投資相結合,完善創新創業服務模式。允許初創企業依法合規自愿變更股東,工商管理部門不實施實質性認定審查。
       (四)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深入實施知識產權“三優”工程,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促進知識產權與經濟融合。研究制定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積極發揮知識產權審判庭作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系,引導支持各市縣明確承擔執法職責的機構,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探索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建立知識產權訴調對接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效率。支持在我省建立中國知識產權執法華北調度中心。
       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完善維權中心對執法辦案的支持協助機制。加快知識產權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專利侵權假冒等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五)健全創新驅動發展考核評價體系
       發揮創新考核的導向標和指揮棒作用,將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科技型中小企業增長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研發機構比重和技術合同交易額增長率等,作為市縣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
       完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考核中的比重,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的考核措施。
       探索建立包括創新主體、創新投入、創新人才、創新成果、創新環境等指標在內的創新能力評價指數(河北創新指數),對區域創新能力進行量化評價,并逐步向全省推廣。
       各地各部門要明確責任、分解任務,制定配套細則和操作規程,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國家和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和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來源:河北省教育廳科技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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